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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石潇懿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孚日股份(002083.SZ)控股子公司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被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处以4万元罚款。
据披露,此次处罚依据为《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该条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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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山东高密高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曾用名山东省高密高源企业(集团)公司电化厂,注册资本3676.7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学强,注册地址位于潍坊高密。公司专注于亚氯酸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拥有固体亚氯酸钠和液体亚氯酸钠两条生产线,年产能分别为2万吨和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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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方面,孚日股份持有其99%股权,为控股股东;高密建滔化工有限公司持有1%股权。
2021年2月,孚日股份曾公告称,经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提议,公司以3.3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孚日控股持有的高源化工99%股权。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孚日股份开始依托高源化工的化工基础布局新能源材料赛道。孚日股份在2025年年报中提到,公司在控股子公司高源化工厂区内投资建设了4万吨/年氯代碳酸乙烯酯(CEC)装置,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碳酸亚乙烯酯(VC)。据了解,VC是锂电池电解液中不可或缺的添加剂,能够显著提升锂电池的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
编辑 | 徐松丽
版权 | 山东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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