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本期小编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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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其间收入款项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准确认定。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案号】(2024)赣0828刑初93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4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
——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依法准确把握从宽处罚的条件,重点考量是否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及时间,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妥当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案号】(2024)辽03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2
3
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理
——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案号】(2024)浙07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1
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22)粤15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2
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的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案号】(2024)苏049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1
6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理
——任某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采取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后用工,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号】(2024)兵1102刑初5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5-1-232-001
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并逃匿应如何处理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未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此种情况下,组织的代表人、合伙人或者发起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无需考虑其客观上是否有支付能力。
(3)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在准确认定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刑事判决主文可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4)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5-1-232-003
8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期间,发包方依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后,承包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理由或借口。
【案号】(2022)桂01刑终637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5-1-232-002
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逃匿的认定
——曾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拒不配合,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针对逃匿的行为人,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案号】(2017)鲁02刑终271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5-1-232-001
10
依法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依法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可以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
【案号】(2024)浙06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3
11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要旨】(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14-18-1-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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