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摆摊起早贪黑、风吹日晒
都是为了养家糊口
真的不容易啊
但有人竟然这样……
近日
在某小区大门口
徐某某和崔某某因争抢摊位发生口角
一开始只是嘴上交锋
谁料越吵越上头
直接从言语互怼变成肢体推搡
眼看事情闹大
崔某某立即向复兴派出所报警
值班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制止冲突
并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
冲突中徐某某动手殴打对方
致崔某某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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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规定
徐某某因殴打他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宣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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