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有一则三年前的旧案又把公众情绪给点燃了,郑州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刚,在2023年4月17日下班后,通过微信一直处理销售工作到晚上8点25分,接着就猝死在家里面,法医鉴定死亡时间是当晚19点到22点,和工作时间重合得挺厉害,公司拒绝认定工伤的理由又冷又直接,这是“擅自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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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从一审打到再审的官司,最后法院判定为视同工伤,而企业的态度着实引人深思,即便败诉了,公司还坚称李某刚「入职才一个月,工作强度比较低,并且死亡前已经休了两天假,不存在过度劳累的情况」,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认为认定工伤“会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企业生存。
这不是个别情况,2025年11月,32岁的程序员高广辉在周六上午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送医院抢救没救过来去世。
出发就医时,他特意嘱咐妻子带上电脑;在医院抢救期间,他被拉入一个微信技术群;宣告死亡8小时后,微信还收到同事消息:“周一一早有急任务,今天验货不过,要把这个改下”。
他企业微信的记录显示,事发前一天他修改过部门任务共享文档,里面有4项任务的截止日期标成了29日就是他猝死的那天。
两起案件,一个共同的核心争议:当“家”成为办公室,当微信成为生产线,猝死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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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界的模糊与清晰
传统工伤认定遵循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在以前的物理办公时代,这三个要素还比较清晰,可数字技术直接就把边界给弄模糊了,企业微信、钉钉、微信群让工作能24小时不下线,居家办公让工作场所没了界限,到处都能是工作场所。
2025年11月,《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由人社部发布,那要应对这一个挑战。
新规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同时划出界限:仅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简单沟通,不算“工作原因”。
从这规定可看出,立法者在精细平衡。它承认了数字时代工作形态的变化,将工作原因当作认定核心,而非工作场所,对于在家突发疾病的情况,若能证明是「按单位要求处理工作、强度跟日常一样、明显占用休息时间」,这样就能算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郑州案件的判决就是这个精神的体现。法院觉得,李某刚为了完成销售职责,在家的时候还一直在处理工作,他死亡的时间和工作的时间重合得挺厉害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判例对于工作岗位的界定也强调职责履行的实质,不只是把用人单位明示要求当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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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班”背后的制度性冷漠
企业私自加班这类说法,体现出了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资本逻辑之下,企业享受着数字化带来的管理方便,任务能随时下达,进度能实时监测,响应能立刻要求,却不肯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好几个方面体现出这种选择性适用现象。
企业运用数字化工具,对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全过程监控,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数据、任务管理系统等等,全都被当作日常管理手段包含进去,可是一旦员工由于长时间使用这些工具出现过劳状况,企业却以没获得审批为由,把责任全部推出去。
更值得警觉的是,这种逻辑正在变得成体系化,2026年1月,福建福州鼓楼区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做出不给予认定的决定,它的理由就是「劳动者发病的时候不在办公场所,而是在自己家里」,虽然法院最后推翻了这个决定,不过从这儿能看出基层执法部门的思维惯性。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到2021年底的时候,中国灵活就业的人已经达到2亿,占劳动力总量8.9亿人的22%,在这个庞大的群体里,好多人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边界完全消失的难题。
数字异化与劳动契约的单方面违约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不光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更是劳动关系出现了异化情况,山东大学的学者刘思源说,隐形加班这么泛滥,本质上就是劳动契约单方面违约,劳动法明明白白规定了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可是构成了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核心契约条款,可是,企业利用数字化工具打破了办公的物理界限,却没有同时建立起对应的劳动保障机制。
这种「只享受灵活办公的便利,不承担足额补偿的责任」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企业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当随时随地办公变成一种新型职场奴隶制,技术从解放工具变成了束缚人的枷锁。
程序员高广辉的经历挺有代表性的。据他妻子回忆,「他基本上就没有在晚上十点之前回过家,手机从来都不敢关机」这种全天候在线、随时回应的状态,在互联网行业早就变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标配,企业借助弹性工作制大大压缩运营成本,既省去了加班费开销,也不用提供固定办公的地方,甚至还可以不承认加班事实,而劳动者则独自承受由此带来的全部健康代价。
证据困境与维权成本
就算法律慢慢清楚了,劳动者维权的路还是不好走,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调解员曾焕生说,“居家办公申请工伤认定的维权过程常常又长又难,维权成本比普通的工伤认定申请明显要高。
核心的难题就是证据。工伤认定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的,劳动者得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作状态,可在实际情况里,微信聊天记录有可能被删掉,任务指令有可能是口头传达的,加班的事实有可能被有系统地掩盖掉。
人社部有个新规给出了指引,像企业微信或者钉钉的聊天记录、邮件来往、OA系统任务单、视频会议截图、直属领导的证言、客户沟通记录之类的。可以用水印相机这类东西第一时间拍照留存固定证据,不过这些要求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还是比较专业而且繁琐的,更重要的是心理方面的成本。
在李某刚案件当中,家属不需要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部司法程序,时间跨度会有三年,对于刚刚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这不光是经济上的负担,还是情感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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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的方向
面对这一系统性困境,需要多维度回应。
1、司法实践特别需要统一裁判标准,郑州这起案件的判决有着示范作用,可是,各地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对相关情况的认定还不全都一样,所以有必要发布更多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一步弄清楚工作状态的判定依据,特别是要明确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工作场景里的使用范围还有合理界限。
2、监管要提前到来,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加班制度的检查,特别是对隐形加班的监视,数字化工具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空子,而应成为监管的帮手,工作软件的记录本身就可以当作加班的证据。
3、企业责任要强化,新规明确了以单位安排居家办公为前提,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在享受员工居家工作便利的同时,还拿未经批准来推卸责任,企业需要建立清晰的加班审批制度和补偿机制。
4、社会观念十分需要改变,奋斗不应该把牺牲健康当作代价,敬业也不意味着不停地加班,当一个32岁的程序员突然去世,微信群里却还在讨论工作订单这种集体性的冷淡,非常需要引发高度警觉。
李某刚和高广辉的悲剧给我们展示,数字技术虽然改变了工作的形态,但是不能改变劳动权益的底线,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制度的温情、执法的严厉、企业的责任,这些看起来传统的问题,仍然关系着每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尊严和安全。
法律的进步挺值得肯定的,但得是每一个加班猝死的案例不用再经历漫长的诉讼了,企业也不再把擅自加班当推卸责任的借口了,家真正成为休息的港湾而不是延伸的工位了,那才能说这个社会在技术进步的时候,没把最基本的人文关怀给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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