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海煤矿存在违法事实:
1.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T0,但现场检查时发现甲烷传感器T0被悬挂在端头支架处,位置不正确,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
2.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应在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现场检查仅在抽放管路总管安设在线监测计量装置,仰角钻孔抽放管路与上隅角埋管抽放管路均缺少在线监测计量装置。
3.东海煤矿35#煤层为突出煤层,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置,现场检查时发现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专用回风巷内设置木板和风筒布用以调节风量。
4.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瓦斯抽放管路在专用回风巷转弯处为低洼点且为温度突变处。应在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现场检查时发现回风顺槽中部第二台绞车处抽放管路均缺少放水器,导致抽放管路内存水,且有刷刷的响声。
5.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沿途密闭未掏槽。
6.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沿途密闭埋设顶板措施孔为2寸管路,直径小于100mm,密闭墙设置的该防灭火备用管不符合规定。
7.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沿途密闭底板反水孔敞口,未安设闸阀或U型放水管,无水封结构,防止漏风。
8.257#密闭墙离底板高度为0.3m处应安装直径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现场检查时发现检查孔和措施孔均用编织袋进行封堵,未安装阀门,不符合规定。
9.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入排之间风门穿墙线缆未采用套管进行防护。
10.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现场检查时发现上隅角处挂设风幛。不符合突出煤层调节风量设置的相关规定。
11.179队六采区35#层左七综采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定位和应急广播系统实现应急联动,现场使用标准气样对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进行标校测试,人员定位和应急广播系统无反应。
12.六采区回风上山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处使用悬挂软质皮带进行调风。该软质皮带不符合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的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
2.《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4.《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
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4.4第一目;
6.《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1;
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1;
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1;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4.10;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决定给予:
1《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2《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八条第一阶次;给予警告,并对煤矿拟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对通风矿长拟处一千元罚款(¥1,000.00);对通风副总拟处一千元罚款(¥1,000.00);
4《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5《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6《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7《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8《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9《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八条第一阶次;给予警告,并对煤矿拟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对通风矿长拟处一千元罚款(¥1,000.00);对通风副总拟处一千元罚款(¥1,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十三条第一阶次,拟处一万九千元罚款(¥19,000.00)。
对煤矿合并罚款拟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给予警告。对通风矿长合并罚款拟处贰仟元整(¥2,000.00),给予警告。对通风副总罚款拟处贰仟元整(¥2,000.00),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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