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据深圳市总工会,员工小明在获得月薪4.5万元的新工作录用后,因前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密钥未归还、把公司资料上传个人网盘”为由,迟迟不予开具离职证明,最终导致新公司撤回录用通知,工作机会彻底错失。小明愤而提起法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进行抗辩或拒绝。由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小明错失工作机会、遭受工资收入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小明赔偿损失14896.55元。
来源 深圳工会、陕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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