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骂了员工一声滚,结果赔偿16万。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这是上海发生的真实案例。员工丁某在工作中与老板发生争执,老板一气之下让他“滚”,丁某就听话地“滚”了。
到了月底,丁某返回公司提出重返岗位的要求,老板并未同意,而是让他回去等。
这一等,等来的是一张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理由是“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15日”。
丁某不服,提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对方赔偿159800元,仲裁委没有支持。
他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老板的“滚”不代表让其滚出公司,丁某自作主张不上班构成旷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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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大家怎么看呢?
反正丁某是不服,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给出了新的看法: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丁某不在劳动岗位,却既未要求其到岗,也未对其脱岗行为作出任何处理。丁某曾明确提出返岗请求,公司却让其回去等,这足以给人造成“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的误解。
换句话说,丁某并非故意旷工,而是因公司指令不明、领导表态含糊,导致他无法正常返岗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不在员工,而在用人单位。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向丁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
一个“滚”字,让公司赔了近16万。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管理失当的明确回应。
回顾整个事件,从劳动仲裁到一审败诉,再到二审翻盘,丁力走了近三年。这16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劳动者用时间、精力和法律勇气换来的正当权益。而那些认为劳动者“小题大做”“咬文嚼字”的声音,显然低估了职场尊严和程序正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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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也给所有用人单位和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第一,管理语言要规范。领导的一言一行代表单位形象,情绪化的侮辱性语言不仅损害劳动者人格尊严,更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滚”字一旦说出口,在法律上既可能被解读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成为管理者指令不明、管理失职的证据。
第二,管理行为要闭环。如果员工缺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履行通知返岗、说明后果、给予申辩机会等管理义务,而不是放任不管,等到旷工天数凑够了再直接开除。本案中,公司恰恰是在“未要求返岗、未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合同,导致败诉。
第三,任性就要付出代价。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双倍赔偿机制,目的就是通过经济制裁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行事。16万的赔偿金,既是对丁力的补偿,也是对公司的惩罚。
有权莫任性。管理者如果不能控制情绪、不能规范言行、不能依法管理,最终买单的,只能是企业自己。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个案例也传递出一个积极信号:法律不会纵容用人单位的随意和任性。即便仲裁和一审都不利,只要事实清楚、法律站得住脚,上诉仍有翻盘的可能。坚持维权,不是“钻牛角尖”,而是对自身劳动尊严的正当捍卫。
一个“滚”字,赔了近16万。但愿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管理者管住自己的嘴,也让更多劳动者知道:有些字,老板说得出口,法律却不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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