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5 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东明县秋水路及南华路道路工程项目二标段中标公告,东明县市政工程处以1993.223691 万元的投标价中标该项目。该项目招标人为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部门为东明县发展和改革局。
天眼查信息显示,东明县市政工程处由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0% 控股,属于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企业。东明县市政工程处招投标信息显示,该企业多次中标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其中标并非偶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股权关系、管理关系、人员关系、合同关系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现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未对采购人(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参与投标作出绝对禁止的规定。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对此作出明确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 “存在利害关系” 和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两个条件,即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只要招投标活动依法开展、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未影响招标公正性,相关主体即可参与投标。
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核查东明县住建局参与项目采购、评审的工作人员中,是否存在与下属单位东明县市政工程处存在前述利害关系而未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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