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B公司系A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B公司于2020年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C公司承担某区间工程的劳务作业。C公司履行合同后,因B公司未依约结算支付劳务费,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B公司败诉。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C公司遂以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与A公司在人员等上高度混同,将A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A公司诉讼主张人格混同,其目的是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权否认。
股东人数的惟一性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但实践中,部分股东法律意识及管理风险的淡薄,导致出现财务、人员混乱等现象,从而引发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提起诉讼,意将股东的有限责任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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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的概念
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法人独立人格丧失的法律现象。
关于人格混同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初始萌芽阶段。
1993年《公司法》无明确的“人格混同”或“法人人格否认”概念。其他法律也无相应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逐渐凸显。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对滥用行为进行个案追责。
第二,制度确立阶段。
2005年《公司法》修订,其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法律层面首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深化发展与完善阶段。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统一了裁判尺度,全面细致地规定了包括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情形,成为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依据。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再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在法律层面完善了人格混同的责任承担。
该法第23条明确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 2
司法认定的标准
目前,关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主要依据《九民纪要》第十条关于认定人格混同的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九民纪要》同时规定,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认定一人公司是否人格混同的重要依据。一人公司若无独立财产,就难以进行独立决策、独立经营,进而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若出现存在财产混同,即便不存在人员、住所或业务混同,也应当认定为人格混同。当然,混同亦应强调“持续性”,即,财务、人员、业务等的混同已存在一段时间,而非偶然性发生,或是具有其他正当原因的个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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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人格混同诉讼中,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债权人仍需举出初步证据证明一人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才能启动法院的调查程序。
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才需承担证明财产独立的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证公司财务、经营独立,法院将推定混同成立。
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为:
(1)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认股东是否随意支配公司资金;
(2)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财务账簿等。以确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有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往来等;
(3)审计报告、财务调查报告等(债务人的反证核心证据),印证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财产等混同现象;
(4)是否使用同一办公场所、员工是否重合交叉等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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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旦被认定构成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即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公司和该股东追偿。如该股东还控制其他公司,若财务仍不独立,则其他关联公司亦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人格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公司向股东进行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财产转让,并追回财产。
股东在持股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16号——李利、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但如果该股东能够证明其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则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债务发生时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即使此后股东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当个人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没有独立意志,如收入进入股东个人腰包,股东自主决策公司事务等,这时,公司就可能成为股东个人行为的工具。当涉及犯罪事实时,该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关于夫妻公司
有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以共同财产成立的公司,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某、沈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熊某、沈某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熊某、沈某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熊某、沈某。在二审法院就此事项要求熊某、沈某限期举证的情况下,熊某、沈某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提醒:从上可知,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有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的风险,从而可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规避此风险,除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独立运营外,建议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即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用于出资的财产归属,进行公证,并将协议提交于登记机关。另外,也可引入第三方持股较少的股东。
风险防范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无规范制度制约,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极易混同。一旦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避责的关键即是证明公司独立运营,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未发生混同。
(一)财务体系独立完整
财务的独立性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基础,公司在运营中需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股东远离公司财务
严禁使用股东或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收取公司业务款项;严禁使用股东个人资金直接支付公司运营成本。所有公司收支必须使用公司独立银行账户。
2、进行年度审计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财产无混同的直接证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
3、财务记载明晰
如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经济往来,一要签订书面协议;二要使用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进行款项支付,同时要开具发票或收据;三要将相关交易规范记账;四要将相关会计凭证及书面材料归档并长期保存。
(二)公司治理独立规范
公司的独立性不仅要求财务独立,同时亦应具备独立的决策与运营能力。
1、决策程序书面化:
所有重大决策,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及材料,参与人员签名。
2、重要决策遵循法定与章程程序:
股东欲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投资或担保等重要事项时,应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人员、业务、场所不重复交叉,各自独立。其中:
人员:避免核心岗位高度混同,股东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等重要岗位避免由同一人同时兼任。员工劳动合同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保须由公司账户统一缴纳。
业务:公司应有独立的客户群、业务流程,对外具有独立的联络方式、宣传材料,避免与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进行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往来。
场所:拥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如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共用,应有独立的租赁协议,独立缴纳租金,各自区域明确,并独立缴纳水、电等物业费用。
行动建议
1. 启动自查,构建防范系统:
检查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是否完全分离,确保没有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业务收支;对公司流水进行审查,重点筛查公司与股东及相关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证每笔往来都具有明确合规的商业凭证支持;核查公司经营使用的主要资产的权利人是否为公司,而非股东个人;近年的财务账目是否连续、完整,所有业务是否依法记账等等。
2. 与专业机构建立合规操体系: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过往账目进行合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对文件进行合规审查,协助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和公司治理框架。
3. 完善管理制度,留存一切证据: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所有证明公司独立运营的文件(如决议、合同、审计报告)应系统发归档,确保随时可调取,并长期保存。
4. 根本防御——优化股权结构:
可以考虑引入其他股东,即使是引入1%的股权,公司性质即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变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承担适用规则将发生转变。
总之,一人公司防范人格混同的风险最根本的是要通过规范的运营使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这就要求股东从公司成立之时就具有合规意识和建立合规体系,并在公司的整个运营期间规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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