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柳晴雯 马韵馨
“帮信”还是诈骗?一个黑色双肩包,撕开串供谎言,揭开案件背后的真相。
近日,由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邓某某诈骗案宣判,周某某、邓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卖卡收卡牟利被抓获
2023年3月,在广州务工的周某某,从网友阿龙处得知,出售本人实名电话卡可轻松获利。利欲熏心的周某某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运营商批量办理电话卡,悉数出售给阿龙。
随着合作深入,阿龙进一步邀约周某某合伙收购电话卡转卖牟利,约定每张卡加价100元至200元回收。周某某随即邀约邓某某入伙,三人明确分工:邓某某负责收购电话卡,周某某负责验卡,上线阿龙统一接收。
此后,周某某与邓某某流窜至荆门城区、钟祥城区及周边乡镇,大肆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通过加密软件联系阿龙完成交割。2023年4月,进一步扩大收卡范围,二人拉拢钟祥本地人员杜某某(另案处理)入伙,犯罪行为持续升级。
2023年4月23日晚,公安机关在荆门市某酒店将周某某、邓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手机、数据线、大量涉案电话卡,以及一个装有电话卡的黑色双肩包。
经查,截至案发,二人收购他人电话卡60余张,其中6张电话卡关联6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17万余元。2025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周某某、邓某某移送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识破串供谎言追诉漏犯
然而,承办检察官在查阅卷宗时却发现一个不合常理的疑点:到案后,周某某和邓某某均辩称对黑色双肩包内所装物品是什么概不知情,黑色双肩包是两人被抓前一天,上线阿龙委托保管的。
根据卷宗显示,黑色双肩包内,有一张电话卡关联一起电信诈骗案,而这起诈骗电话发生的时间,正是两人被抓当日的上午。若背包确实是被抓前一日委托保管,那么这通诈骗电话又是谁打的?
更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某、邓某某到案当日的首次讯问笔录,供述内容极为简略,而被取保候审后的多份笔录,不仅细节详尽,且多处关键内容与首次供述不一致,二人有串供的嫌疑。
另外,同为参与收购电话卡的杜某某,明确属于同案犯,为何未被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这不是简单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承办检察官当即判断,案件主要事实尚未查清,被告人拒不认罪、串供狡辩,企图掩盖事实,同案犯未到案,现有证据远不足以还原案件全貌。
2025年8月19日,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邓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明确追诉漏犯杜某某,并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全力攻坚案件事实真相。
从“帮信”到“诈骗”
2025年8月21日,杜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协助周某某、邓某某在钟祥地区收购电话卡的全部事实,并供述公安机关查获的黑色双肩包,是周某某所有,且自己目睹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架设“手机口”,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话务转接帮助。
所谓“手机口”诈骗,是一种新型电信诈骗手段,用数据线将AB两部手机连通,A手机下载特定通讯软件连接境外诈骗人员,B手机插入收购的国内实名电话卡,境外诈骗分子通过软件远程操作B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以此把境外诈骗电话伪装成国内号码,降低被害人防范心理,进而实施诈骗。
面对铁证,周、邓二人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原来早在2023年4月初,周某某就已经在上线阿龙的安排下,为“手机口”诈骗提供话务转接帮助,邓某某收购的电话卡也不再转卖,而是直接交由周某某用于操作“手机口”诈骗。二人的获利,也从单纯的“卖卡钱”,变成了按收购电话卡数量和“手机口”操作时长结算。黑色双肩包里涉案电话卡所关联的诈骗电话,正是境外诈骗分子通过周某某架设的“手机口”拨通的。
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依法认定二人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单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5年11月19日,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变更罪名,以诈骗罪对周某某、邓某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1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对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相应罚金,对周某某、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极目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