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把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他人伤亡的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刑法通说认为,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一般殴打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比较困难,尤其是在推操中打一拳、踢一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就更加困难,也没有现成的标准可以套用。但是,由于主观故意总是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出来,因此要通过对案件的起因、行为方式、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行为后果发生后被告人的态度、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故意,进而避免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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