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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监局
2023年7月北京医学会胸外科学分会举办的一场研讨会,北京某器械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协议、承担了研讨会中的这些费用:用餐和茶饮27991.5元、用车8984.17元、制作物料6602.25元、摄影2000元、税费6837元,合计52415元。
参会的都是北京大医院的胸科主任副主任、甚至是院长副院长,医院包括:医科肿、宣武、中日、人民、空总、协和、军总、朝阳等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器械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与医院及相关医护工作者的关系,维持其经营的产品在医院的竞争力”,处罚50万元。
这个案例值得所有医疗企业重视:学协会举办的会议、通过非学协会的第三方承担并支付会议的相关费用,有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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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交办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赂线索及相关材料,经查,我局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24年5月6日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2025年9月11日,我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一支队对当事人现场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9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其原始记账凭证、财务人员信息。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经审批立案,至2025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财务数据及相关合同,先后多次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当事人2019年至今将医疗器械供货给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其中,当事人经营的吻合器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使用并主要由该医院胸外科使用。2023年7月28日至7月29日,北京医学会胸外科学分会举办了“胸怀天下,助力同行”胸外科手术方案及综合治疗研讨会-北京医学会胸外科学分会万里行泰安站,该会议参会人员为胸外科学分会的注册会员,主要来自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人民医院、空军总医院、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朝阳医院等。
参会医生都是各医院的胸外科主任或副主任、还有几位参会医生属于院士担任所属医院院长或副院长。当事人在得知上述会议后,承担了会议用餐和茶饮27991.5元、用车8984.17元、制作物料6602.25元、摄影2000元、税费6837元,合计52415元。当事人支付上述费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与医院及相关医护工作者的关系,维持其经营的产品在医院的竞争力,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授权情况;
2.当事人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会议服务协议、“胸怀天下,助力同行”胸外科手术方案及综合治疗研讨会-北京医学会胸外科学分会万里行泰安站会议邀请函及日程、部分参会人员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承担会议费用的情况及参会人员情况;
3.当事人财务明细账(2019-2025),证明当事人产品销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情况;
4.发票和费用明细、转账记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支付会议费用的相关情况;
5.关于当事人其它经营情况及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其它经营情况及事实的调查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医院及医生较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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