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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死亡,应急管理局罚款70万,法院二审改判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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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苏06行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重庆某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应诉负责人顾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彬,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公司)因罚款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被上诉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的应诉负责人顾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友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管理、技术开发、广告制作、农用电器销售等。2017年4月11日,某友公司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4月10日。2019年10月11日,某友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经两次延期,有效期延至2025年10月17日止。

2020年4月1日,重庆某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公司)与某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某友公司根据某装公司的工作需要,以派遣员工的形式为某装公司提供劳务,并管理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综合事务。员工派遣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同时约定“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两年,顺延次数不限”。某友公司向某装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为60元/月/人。2022年2月25日,某友公司、某装公司出具《关于劳务派遣协议顺延说明》称,双方对协议内容不存在异议,《劳务派遣协议书》按协议条款顺延。

2020年7月3日、2021年7月5日,某友公司先后与田某、戴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田某、戴某同意某友公司将其外派至工作单位,初始工作为辅助性岗位助理售后维护工程师。《劳动合同书》载明“本人已领取并学习《员工手册》”。后田某与戴某被派遣至某装公司从事风机维护工作。

案涉海上风电场位于如东海域东北部,距离海岸线约60公里,风电场安装70台某装5.0MW风机。业主单位为江苏某能海力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公司),运维单位为某装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包括某友公司、某尔人力资源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尔公司)、重庆市某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2022年9月15日,某装公司如东项目部安排人员制定出海计划,经某能公司项目部审核后组织实施。出海计划安排8个维修组25人乘坐3艘船对19号、23号、28号、37号、38号、45号、53号、57号共8台风机进行维修,安排田某作为工作负责人,带领杨某乙、姜某乘坐“某异×××号”船对38号风机进行维修;安排戴某作为工作负责人,带领丁某、任某乘坐“某昇××号”船对37号风机进行维修。上述人员中,田某、戴某系某友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杨某乙、丁某、任某系某尔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姜某系某业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2022年9月16日19时许,各个维修组分配了工作物资和工作票证。期间,戴某班组三人与田某班组三人私下商议两个班组合组对37号、38号风机进行维修。当日23时许,经对38号风机下段塔筒变流器层的变流器2进行检修,判断需要更换断路器,涉及上游箱变35kV高压电,按规定应当补充办理电气第一种作业票,并由业主单位派遣高压电工操作断电。田某在未按规定补充办理电气第一种作业票、现场没有高压电工的情况下,决定违规远程断电后进行断路器更换作业。在杨某乙与任某将新断路器运至三层后,田某准备去二层通过电脑软件进行断电操作,未明确向三层众人交代安全事项。留在三层的杨某乙、丁某、任某用工具拆除柜门侧板螺丝,戴某在旁休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人的拆除行为。9月17日2时30分许,该风机下段塔筒三层处理交流器发生电弧火灾,造成丁某、杨某乙2人死亡、任某、戴某2人受伤,以及某能公司风机设备损失201170元。

2022年9月19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成立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通应急〔2022〕204号),成立由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南通市总工会、发改委、海事局、海警局等部门人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先后对田某、戴某、杨某甲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其中,某友公司主要负责法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务经理杨某甲陈述,公司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手册中没有关于安全方面的内容,安全教育培训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田某及戴某均陈述,某友公司未进行培训。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维修作业人员在38号风机下段塔筒三层处理变流器2故障时,利用工具对带电的断路器的下母线的连接螺栓进行拆离作业,当导电的金属工具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时发生拉弧,电弧高温产生的金属蒸汽瞬间引起相间短路,产生更强烈的电弧放电,导致现场的作业人员被电弧烧伤。事故间接原因包括:1.维修班组作业负责人,在判定变流器2断路器需更换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既未有效履行作业监护人职责,也未进行明确的安全交底;留在三层的作业人员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实施带电设备的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4.劳务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部分载明,某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对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结案的请示》(通应急〔2023〕62号),并附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5月2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通政复〔2023〕63号),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和认定,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调查报告中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2023年6月9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责任单位某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7月7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案件延期审批表》,对该案延期60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6日。因案情复杂,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未能在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8月18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报请上级部门同意,作出《案件延期审批表》,将该案延期至2023年12月5日。

2023年10月26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同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案进行集体讨论。11月8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某友公司、某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某友公司、王某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拟分别罚款73.75万元、9.55万元,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某友公司、王某提出听证申请,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于11月29日组织某友公司及王某进行听证。某友公司及王某提出,某友公司对被派遣员工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书和学习《员工手册》时进行了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并非被派遣员工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王某不是事故责任方,对案涉事故不应承担责任。11月30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后,未采纳某友公司及王某的听证意见。

2023年12月4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通东〕应急罚〔2023〕194号),认为在某装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中,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某友公司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7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2月8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向某友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某友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未涉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及量罚是否适当,三是被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对此,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

田某及戴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某友公司未进行培训。某友公司主要负责法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经理杨某甲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公司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手册》中没有关于安全方面的内容,安全教育培训主要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培训。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某友公司主张被派遣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领取并学习《员工手册》,对入职员工已尽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但《员工手册》并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因此,某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及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

首先,某友公司属于《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范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提供用工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应被排除在生产经营单位之外。本案中,从某友公司的《营业执照》看,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其经营范围的事项,当属《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范畴。

其次,某友公司负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在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应承担不利后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某友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某友公司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案中,案涉事故调查报告载明,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如东县应急管理局认定某友公司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证据充分。

最后,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友公司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被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如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八十六条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决定对某友公司罚款73.7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亦无明显不当。

三、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9日立案查处,后于同年7月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该案延期60日,因案情复杂,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8月18日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决定对该案延期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经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12月4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于12月8日向某友公司送达,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某友公司所称《法制审核意见书》上签名的“陈远真”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故法制审核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案中,陈远真并非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故其执法资格条件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某友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某友公司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相应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体单位,某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被诉处罚决定将某友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其未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为由对某友公司处以罚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辩称,某友公司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劳务派遣单位,该义务不因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而发生转移。从查明的事实看,某友公司没有对入职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员工手册》也没有安全培训方面的内容。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案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案涉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本院补充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8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通东〕应急罚〔2023〕179号),认定某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级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八十六条和第三部分附则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某装公司95.8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日,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通东〕应急罚〔2023〕185号),认定某业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决定给予某业公司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结合一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某友公司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二是本案应否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实施处罚;三是被诉处罚决定裁量是否适当。

一、关于某友公司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安全生产是一种普适性义务,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一切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规模大小,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同时,《安全生产法》既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并对招聘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和商业性。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组织,当然属于《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到《安全生产法》的约束。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同样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友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某友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被生效的事故调查批复认定为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则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某友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本案应否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实施处罚的问题

后果通常影响责任。同样的违法行为,因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在《安全生产法》中体现得更为明确。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安全生产法》分别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处罚的规定,以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为准,作出了明显的区别对待。《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从上述条文的内容来看,前者是原则规定,针对的是单位未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形,后者是具体规定,针对的是单位因未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因此,上述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以下区别:一是适用的前提不同,与前者相比,适用后者应符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一前提条件;二是适用的要件不同,前者仅针对实施条文列举的违法行为,后者则适用于“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三是适用的后果不同,与前者相比,后者的违法后果更为严重,制裁措施也更为严厉。本案中,事故调查批复明确认定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9·17”电弧烧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关于被诉处罚决定裁量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由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原因行为引发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合理、适当的处罚结果,以体现罚当其过,充分彰显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均负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但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者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有一般性、通识性和必要性的特点,处于阶段性和补充性地位,而实际用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则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和适岗性,属于岗位用工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某友公司与某装公司的注册地均为重庆市,某友公司的经营场所也在重庆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时,某友公司无法预见到所派遣员工将被安排在何地从事何种具体工作、从而需要遵守哪一项具体的从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注意义务。事实上,某装公司也是在此后安排被派遣员工到如东海域从事风机维护工作。某友公司对所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是一般、原则性培训,难以也不可能实现适岗培训。案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维修作业人员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而某友公司未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违法行为,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小,与最终危害后果之间充其量只具有间接关系。因此,对某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且与实际用工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在幅度上形成明显差异。

具体而言,结合调查报告以及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友公司、某装公司以及某业公司的处罚决定看,某装公司“未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缺少本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某友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某业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不负责任。在过错内容、程度和责任方面,某友公司均远小于某装公司,与某业公司相当。但从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装公司罚款95.87万元、对某友公司罚款73.75万元、对某业公司罚款1.8万元的处罚结果看,在处罚幅度上,未能体现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和负有责任的区别,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如东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友公司的处罚明显不当,处罚畸重,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考虑某友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平衡某友公司、某装公司、某业公司各自的责任承担,在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即30万元以下确定对某友公司的处罚数额,能够体现违法行为与过错程度相当。本院酌定将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由73.75万元变更为10万元,在体现惩戒性的同时,也体现预防性,警示某友公司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行初67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被上诉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通东〕应急罚〔2023〕194号)中的“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元(73.75万元)罚款”为“壹拾万元(10万元)罚款”。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如东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新

审 判 员 郭德萍

审 判 员 黄静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博然

书 记 员 丁水仙



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17日2:30左右,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如东县的江苏新能海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38号风机处理变流器故障过程中发生一起电弧烧伤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南通海事局,南通海警局,市应急管理执法监督局、如东县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责任追究工作。聘请4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防范及整改工作提出了建议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情况

该海上风电场位于如东海域东北部,距离海岸线约60公里。电场安装70台海装5.0MW风机,所发电能由12条35kV海缆集电线路汇集至海上升压站,经2台220MVA主变升压至220kV电压后,通过2回海缆(单根长约70km)登陆后转陆缆接至陆上集控中心,再通过1回220kV电缆线路接至蓬树开关站后并入电网。发生事故的为38号风机。(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风机布置示意图)

(二)电场38号风机情况

38号风机轮毂直径为171m,轮毂中心高度为105m,整个机组由叶轮、机舱、塔架(分为上、中、下三段)组成。其中下段塔筒分为三层,一层为变压器层,主要设备有升压变、环网柜及升降机;二层为控制柜层,主要设备有塔基控制柜和辅助变压器;三层为变流器层,主要设备有2台变流器,分别为变流器1、变流器2。中段塔筒分为两层,一层为休息间隔层;二层为中断与上段塔筒连接层。上段塔筒分为三层,一层为马鞍层,主要设备有690V电缆马鞍桥;二层为升降机平台顶层;三层为偏航平台层,主要起到上段塔筒与机舱连接作用。机舱主要设备有齿轮箱、联轴器、发电机、机舱控制柜、小吊车、发电机冷却水泵等。事故发生在风机塔架下段塔筒第三层的变流器2侧门处。(38号风机下段塔筒示意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业主单位:江苏新能海力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洋;成立日期:2018年08月21日;注册资本4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经营范围:海上风电场项目开发;风电场工程建设;风电场运营;电力销售等。

2.运维单位: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聂X;成立日期:2014年01月07日;注册资本2亿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30号2幢。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风电场发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销售风电设备及零部件、软件、电子电气元器件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8〕010980-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0060721,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4年01月10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1-00274-2015(1/2),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三级,有效期:2021年02月13日至2027年02月12日。

3.劳务派遣单位:

(1)重庆万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德;成立日期:2004年05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39-7#;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5000002013005,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限: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0月17日,发证日期:2022年3月23日。

(2)科锐尔人力资源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尔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章;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4200万;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10-7F单元;经营范围:国内劳务派遣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20501202004090048,许可经营事项:劳务派遣经营,有效期限: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发证日期:2020年4月9日。

(3)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贵;成立日期:2004年12月07日;注册资本400万;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35号2幢16-5;经营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5000002013004,许可经营事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限: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发证日期:2019年10月11日。

(四)合同签订情况

1.2020年7月,江苏新能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装公司)签订了《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架)采购合同(一标段)》,合同编号:JSXN-GC-2020028,合同设备为: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升压变及环网柜等附属设备,数量为40套;同月,签订了《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架)采购合同(二标段)》,合同编号:JSXN-GC-2020013,合同设备为: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升压变及环网柜等附属设备,数量为30套。两份采购合同中第二部分合同条款“23.质保期:是指本工程最后一台风力发电机组自买方、卖方签署预验收证书之日起60个月(如果投入运行的最后一台风机与第一台风机时间相差6个月,则按照每条集电线路进入质保期)”。

2.2022年5月23日,中国海装公司(甲方)与重庆海装公司(乙方)签订了《2022年风电场安装调试运维框架合同》,发包方合同编号:CQHZ-202220509,承包方合同编号:HZGC-ZYZX-HZ-2022050001,合同第2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甲方将其所属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监督及指导、调试、协助预验收、运行维护、协助最终验收等售后服务工作委托给乙方组织人员实施。

3.2022年3月27日,江苏新能公司与重庆海装公司签订了《江苏国信如东海上风力发电场风机质保期内日常检修、定维、技术改造和大部件更换安全文明管理协议》,协议 “鉴于重庆海装公司为中国海装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江苏新能公司国信如海风电质保期内的运维工作,且与之前的《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架)采购合同(一、二标段)》合同,约定质保期为5年……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4.3发包单位指派於X飞同志作为安全联系人,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单位指派王X同志作为安全联系人,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日常检修、定维、技术改造和大部件更换中有关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协调等各方面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4.2020年4月1日,重庆海装公司(甲方)与万友人力公司(乙方)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书中“三、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 1:甲方按照向乙方提供的《用工需求信息表》的岗位需求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五、劳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1.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派遣员工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以下各项:①派遣员工的工资。甲方支付的工资应实行按劳计酬、同工同酬,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工资最低工资标准;……③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人民币60元/月/人”。

5.2022年4月1日,重庆海装公司(甲方)与科锐尔人力公司(乙方)签订了《岗位外包框架合同》。合同中“一、工作内容 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对甲方指定风场的风力发电机组巡检、维护、检修、运维管理、技术支持等提供现场服务。”;“7.1.1条:承包费用按照乙方服务人员人数、在甲方现场服务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服务单价进行综合计算。……”。

6.2022年4月1日,重庆海装公司(甲方)与众业人力公司(乙方)签订了《业务外包服务协议》。协议中“二、外包服务项目 (二)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甲方指定风场的风力发电机组巡检、维护、检修、运维管理、技术支持等提供现场服务”;“六、外包费用及其他费用结算 (一)外包费用按照乙方服务人员人数、在甲方现场服务工作时间以及服务单价进行综合计算。……”。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9月15日,重庆海装公司如东项目部江苏新能公司项目现场主管王X安排班组长陈X制定了出海工作计划,出海工作计划经江苏新能公司和重庆海装公司如东项目部审核后组织实施。出海工作计划安排8个维修组25人乘坐3艘船对19号、23号、28号、37号、38号、45号、53号、57号共8台风机进行维修。其中安排田X林(班组工作负责人,万友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杨X松(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姜X(众业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3人乘坐“泰昇333”号船对38号风机故障进行维修,安排戴X德(班组工作负责人,万友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丁X军(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任X(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3人乘坐“泰昇07”号船对37号风机故障进行维修。

9月16日15:00左右,重庆海装公司维修人员从如东县刘埠渔港乘船出发。19:00左右,“泰昇333”号等3艘船到达风电场航道入口后,各个维修组分配了工作物资和工作票证。之后,戴X德班组3人来到“泰昇333”号船与田X林班组3人私下商量两个班组合组对37号、38号风机进行维修。商量好之后,戴X德班组和田X林班组乘坐“泰昇333”号船前往37号风机。20:00左右,“泰昇333”号船到达37号风机,戴X德等6人一同登上37号风机进行维修。37号风机维修完成后,戴X德等6人乘坐“泰昇333”号于22:30左右到达38号风机。6人将新的断路器从船上运至38号风机塔架下段塔筒一层,然后田X林、姜X等人在下段塔筒1至3层执行挂警示牌等安措工作,并拍照。田X林到2层将工作票照片、挂警示牌照片、工作票号、维保内容等安全措施落实检查情况发至工作微信群,向江苏新能公司申请工作许可,江苏新能公司值班人员徐X于23:14在工作微信群回复表示许可该项工作开工。

收到许可后,6人开始对下段塔筒变流器层的变流器1、2进行维修。他们首先测试变流器1,发现是熔断器触点线路松动,用胶带包裹后恢复正常。然后他们处理变流器2故障,田X林先打开变流器正面柜门,拆开保护盖板,查看断路器有无明显损坏痕迹,未发现异常,接着用测试软件对断路器进行检测,检测出断路器损坏,需要更换(涉及上游箱变断35kV高压电,需要补充办理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并由业主单位高压电工操作断电)。在未按规定补充办理相关工作手续的情况下,田X林决定更换断路器。杨X松和任X到下段塔筒一层将新的断路器通过电梯运至三层。田X林准备去二层断箱变电并告知其余作业人员,但未明确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和姜X带着电脑到二层控制柜层准备通过电脑软件断开网侧箱变开关3538的高压电。在此期间,留在三层的杨X松、丁X军、任X用扳手等工具拆除柜门侧板螺丝,戴X德坐在旁边休息。

田X林和姜X到二层后,田X林将网线连接好,坐在地板上打开电脑上重庆海装公司的WindDesk风机后台控制软件,姜X站在旁边看其操作,还没有完成断电操作。9月17日2:30左右,2人听到三层“轰”的一声,看到电梯口有火光闪了一下,同时听到三层有人在叫,接着看见戴X德从三层到了二层喊救人。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田X林通过爬梯往三层爬,头探到三层时看见有两人身上的衣服在燃烧,他们边跑边叫并拍打身上,左边还有一个塑料箱子着火,并有多处着火点,变流器2被烟熏黑了。田X林便返回二层拿灭火器再次回到三层灭火,同时喊姜X打电话求救。过了一会儿,受伤的戴X德自行下至一楼风机门口,姜X向其他班组人员陈X、张X林等人打电话求救。之后,姜X爬到三层,看到火基本被扑灭,丁X军、杨X松、任X都受伤了。田X林和姜X一起将丁X军和杨X松用电梯手动迫降至一层,任X从爬梯下至一层,田X林立即打电话向重庆海装公司项目主管王X报告。王X打电话给重庆海装公司大区经理刘X星报告了事故情况,刘X星向重庆海装公司副总经理袁X汇报了事故情况,并联系120救护车。刘X星驾驶车辆和袁X、王X、袁X(重庆海装公司总经理助理)等人赶到洋口港阳光岛等候。

陈X、张X林接到求救信息后,立即乘坐“运维18”号船和“泰昇07”号船赶到38号风机同田X林、姜X将丁晓X军、杨X松、任X、戴X德4名伤者转移到“运维18”号船上,船舶于6:30左右抵达洋口港阳光岛。

等候在码头的120救护车将4名伤者送至如东县中医院救治,杨X松、任X、戴X德3名伤者经如东县中医院医疗处置后,转运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救治。丁X军和杨X松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任X、戴X德生命体征平稳。

接到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查清责任,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生产整体责任,全力救治伤员,查明原因,依规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后事。如东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13.9万元。

死者1:丁X军,男,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死者2:杨X松,男,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伤者1:任X,男,科锐尔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伤者2:戴X德,男,万友人力公司劳务派遣人员。

四、相关事项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4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情况如下:

1.在38号风机塔基外平台上,遗留作业人员烧毁的工作服残片、剪断的皮带的工作裤残片。

2.下段塔筒内三层共设置了两组控制柜两列布置,升降电梯口左侧为变流器1、右侧为变流器2,发生事故地点在变流器2的柜子侧门处。

3.下段塔筒内的三层作业现场遗留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工作鞋、烧毁的工作服碎片,新的断路器放置在升降电梯口的左侧。三层变流器2柜门处地面遗留验电笔、螺丝刀、T字套筒扳手、活络扳、棘轮扳手等工具。

4.变流器2柜的正面柜门打开,事故断路器处的正面保护盖板变流器柜正面柜门打开,事故断路器处的正面保护盖板已拆除,变流器柜内的电气元件被熏黑,变流器2柜的侧门的固定螺栓全部拆除,柜门被移放在三层出入口处的塔壁处,柜门固定螺栓遗留在地面。

5.变流器2柜事故点处线束的外绝缘层部分高温烧毁。地面和变流器2柜内元件上黏附或被喷溅铜质熔珠颗粒,有烟熏痕迹。断路器的上母线铜排下方有金属喷溅痕迹,显示事故点发生在上母线的下方位置(下母线处)。

6.事故断路器为施耐德M型智能型断路器,该断路器型式上采用螺栓将网侧铜排与断路器上下母线桩头连接,该断路器不是抽架式框架结构,不具备“即插即用”功能,断路器不具有拉出退到试验位置的功能。更换该断路器需要断开电网侧电路和风力发电机侧电路,经放电后,拆除铜排的连接螺栓后才能实施更换。

7.在事故变流器2柜正面张贴的黄色警示标识,明确了操作中严格遵守的内容要求。“必须断开箱变才能维护的器件”中包含Q1(断路器)、F12-F17(熔断器)等;维修的其他安全要求包括:“下电后等待5分钟,确保母线电容、LC滤波电容等充分放电;断开前级开关并检测确认电压安全;维护结束后复位、检查、将防护板和柜门闭锁到位”。

8.事故断路器背后的中间B相的上母线双铜排仅有下侧铜排高温融断,上母线A、C相的铜排仅下侧稍有融化现象,A、C相的铜排靠B相侧部分烧融,但未熔断。下母线双铜排和接线桩均被电弧高温完全熔断,铜排的熔断断面呈现正三角形,铜排的两侧均发生了电弧烧蚀现象,相邻附近的连接线外绝缘塑料高温融毁。显示电弧高温发生围绕在断路器的下母线B相周围。

(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田X林,持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6年6月17日。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姜X,持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2026年7月8日;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6年1月14日。

3.任X,持有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026年1月1日。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戴X德,持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2027年1月5日;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7年1月18日。

5.杨X松,持有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2027年4月14日;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7年4月13日。

6.丁X军,持有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2025年6月13日;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8年8月22日。

(三)出海维修人员情况

1.出海工作计划安排

此次出海工作计划安排8个维修组25人乘坐3艘船对19号、23号、28号、37号、38号、45号、53号、57号共8台风机进行维修,情况如下:

(1)19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黄X、组员高X豪、浦X

(2)23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杜X、组员叶X、谭X法

(3)28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张X林、组员荣X新、张X卫

(4)37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戴X德、组员丁X军、任X

(5)38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田X林、组员杨X松、姜X

(6)45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饶X乾、组员郭X伟

(7)53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赵X、组员令狐X宇、罗X、陈XX、梁X峰

(8)57号风机维修人员,班组工作负责人陈X、组员史X星、张X籍

2.人员所属公司

重庆海装公司:杜X、赵X

科锐尔人力公司:叶X、令狐X宇、高X豪、浦X、杨X松、史X星、张X籍、郭X伟、丁X军、任X

万友人才公司:谭X法、罗X、黄X、田X林、陈X、戴X德、张X林、荣X新、饶X乾

众业人力公司:姜X

埃斯倍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陈XX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梁X峰

江苏宁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X卫

(四)工作票情况

发生事故的38号风机检修工作票的工作内容共2项:“38号风机变流器1熔断器故障处理,变流器2主断路器故障处理。”,38号风机的检修工作票于9月16日经江苏新能和重庆海装联合签发,同意该检修作业需要落实的14项安全措施,并由重庆海装值班人员将工作票发在工作微信群里,田X林事先已完成书面工作票打印。田X林等人在完成以上14项安全措施后,将相关照片证据微信上传,得到确认后开始检修作业。

(五)专家技术分析报告(摘要)

综上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运维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利用工具对带电的断路器下母线的连接螺栓进行拆离作业,当导电的金属工具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时发生拉弧,电弧高温产生的金属蒸汽瞬间引起相间短路,产生更强烈的电弧放电。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维修作业人员在38号风机下段塔筒三层处理变流器2故障时,利用工具对带电的断路器的下母线的连接螺栓进行拆离作业,当导电的金属工具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时发生拉弧,电弧高温产生的金属蒸汽瞬间引起相间短路,产生更强烈的电弧放电,导致现场的作业人员被电弧烧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维修班组作业负责人,在判定变流器2断路器需更换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既未有效履行作业监护人职责,也未进行明确的安全交底;留在三层的作业人员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实施带电设备的拆除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2.重庆海装公司未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缺少本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3.江苏新能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劳务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如东县发改委对风电企业安全监管不力,对风电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明晰风电企业的所属地,致使相关地区对风电企业的监督管理相互推诿,监管存在漏洞;如东县洋口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内风电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田X林,班组工作负责人。在判定变流器2断路器需更换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既未有效履行作业监护人职责,也未进行明确的安全交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戴X德,班组工作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作业人员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拆除带电设备的操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聂X,重庆海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蒲X年,重庆海装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分管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工程建设事业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沈X伶,重庆海装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负责安全、环保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X洋,江苏新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高X,江苏新能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生产运营部、安全环保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於X飞,江苏新能公司安全员,公司指派安全联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王X德,万友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8.李X章,科锐尔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9.田X贵,众业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

1.刘X星,重庆海装公司江苏区域项目部区域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重庆海装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王X,重庆海装公司江苏区域项目部区域项目副经理。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重庆海装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议追责问责的有关公职人员

对有关单位、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线索,移送南通市纪委监委,由南通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海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苏新能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友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科锐尔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5.众业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海装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尤其是在制度中明确海上施工的监管人员。要加强现场管理,配备本公司海上风电运维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新兴行业海上风电的运维作业要研究新的管理方法。要认真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监护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同时,要加强风机后台控制软件的管理,设置操作权限。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严格按照业主单位的各项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服从业主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不得违规作业。

2.江苏新能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票申请、审核、签发、许可、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台账。要加强对运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认真督查运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运维单位落实运维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在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强化作业现场管控和检查力度,实施作业现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强风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万友人力公司、科锐尔人力公司、众业人力公司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牢固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升被派遣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4.如东县洋口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对新兴行业海上风电的安全监管要研究新的管理方法,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将风电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对风电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风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风电场运维单位、船舶和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规范做好出海安全教育、出海安全检查、登乘安全措施。

5.如东县发改委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对新兴行业海上风电的安全监管要研究新的管理方法,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持续加强海上风电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调度工作。充分发挥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厘清专委会各成员单位部门管理职责,明晰风电企业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推动形成海上风电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要定期不定期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四不两直”检查等形式,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对风电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6.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如东海事处等单位要加大海上联合执法力度,根据各自职责,确保海上作业和交通安全。

7.如东县政府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等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健全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厘清部门和属地监管职责,避免形成监管盲区或真空地带,切实打通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神经末梢”。要不断强基固本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配齐配强海上风电等领域安全监管力量和装备,持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加快海上执法基地和避风港池等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加大大型现代化救援设备投入、建立联合监测预警机制等手段,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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