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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法律责任解析:提供者与使用者的义务边界及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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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快速普及,其在商业营销、内容创作、服务提供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但技术创新背后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凸显。从AI生成文案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到AI工具诱导虚假内容发布构成不正当竞争,再到AI文生图、模型训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频发且呈现多元化态势。明确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承担,厘清权利边界、细化裁判规则,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法律命题,亦是市场主体合规避险的核心前提。

结合近期三起典型案例(含最新发布的AI侵权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观点,笔者以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视角,从义务边界、责任认定、裁判规则、合规指引四个维度,系统解析生成式AI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市场主体合规使用AI、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参考。

一、典型案例引入:

生成式AI相关主体的义务缺失与责任承担

近期司法实践中,三起典型案例分别聚焦AI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违规情形、AI使用者的核实义务,清晰界定了各方主体的法律边界,其中全国首例涉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也凸显了相关主体合规的必要性。

案例一:AI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诱导虚假内容发布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高院2026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一: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一审:(2024)浙0192民初3396号;二审:(2025)浙01民终3998号

【案情介绍】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系“小某书”社交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同时吸引大量品牌、商家等经营者入驻平台进行商业营销,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根据“小某书”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行某公司对平台内用户发布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小某书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行某公司认为被告提供“小某书”平台种草笔记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其基于“小某书”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该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对平台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因权利客体、侵权行为均不明确,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其基于“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形成的正当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小某书旅游攻略”等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5年2月28日判决: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各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行某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次,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着重考量下列因素: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经综合分析,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再次,被诉行为对行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被诉行为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行某公司对此将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此同时平台用户体验不断下降,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甚至对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最后,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被诉行为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的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的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某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且行某公司主张法定赔偿,同时综合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及实质性损害证据缺失等情况,以及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AI写作工具用于实施被诉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该院于2025年8月7日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要旨】

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中立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中立,亦不豁免特定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其行为性质、行为方式、行为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并着重考量以下因素:第一,被诉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案例二:AI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管控义务,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二: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一审:(2024)浙0192民初1587号;二审:(2024)浙01民终10332号

【案情介绍】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创华公司)获得奥特曼形象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授权。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智科公司)系某AI平台运营者,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图、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服务。该AI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利用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训练生成,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叠加该LoRA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上海新创华公司认为杭州某智科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分别界定侵权责任。当平台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应综合考量其服务性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第一,被诉平台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第二,奥特曼作品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诉平台在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侵权模型及图片,侵权信息可明显感知;第三,用户在平台中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供其他用户反复使用,用户可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稳定输出角色形象,平台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第四,杭州某智科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内容审核,但在收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及后台知识产权审核等举措,证明其有能力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综上,杭州某智科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同时杭州某智科公司被诉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要求,故判决驳回了上海新创华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求。

一审宣判后,上海新创华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未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灵活的补充性保护,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上海新创华公司主张的因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导致生成似是而非的奥特曼图片,其依据的权利基础仍是权利人对奥特曼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仍应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过错不能简单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规定,应审查其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为标准,同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平衡好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杭州某智科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上海新创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明确三大核心裁判要旨: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控制力降低,在不同的应用场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双重属性,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2.当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服务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当著作权法足以规制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律师点评】

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动态标准,打破了“技术中立即免责”的误区,同时厘清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既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AI技术创新预留了合理发展空间,该案已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三:AI使用者未核实内容真实性,发布不实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系从事直播业务的机构,旗下某主播不幸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某主播离世#养生#健康#养生就是养健康#创业#营养品”的视频,内容称某主播“一直靠着吃药喝酒硬撑、失眠焦虑”“每日直播15小时、深夜背台词”“随身携带抗抑郁药谎称润喉糖”“医生要求休息治病,遭团队催促直播”等。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贬损机构声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删除涉案视频,并辩称视频文案非本人原创,系通过AI生成,为此提交内容生成录屏予以佐证。录屏显示,被告向AI发出“某主播去世,撰写生病离世口播文案,倡导关注健康”的指令;AI生成初稿后,被告要求补充网络报道内容,AI检索数个平台多篇文章后修改文案,被告直接使用该文案录制并发布涉案视频。被告据此主张,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发布的被诉视频提及的“某主播”为原告旗下签约主播,据此可以认定,视频中所称“某主播”的“团队”指向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相关言论是否具备事实依据,被告辩称涉案内容系通过AI生成,且该AI生成内容参考了多篇公开报道。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在利用AI生成内容制作并发布视频时,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天直播15个小时,大半夜还在背台词”“医生让他休息治病,团队却催着直播”等表述客观属实。涉案视频发布后,已有多名网友在评论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被告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并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辅助认知、开展创作与作出决策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AI生成内容存在局限,其输出结果易出现事实偏差、逻辑谬误乃至内容“幻觉”,若未经甄别直接使用或传播,极易误导公众,甚至导致使用者陷入错误判断、错误决策,进而引发各类纠纷与风险。因此,在使用、传播及发布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清醒认识到人工智能并非绝对可靠,更不能替代人工审核与事实核查。内容使用者、发布者及相关运营主体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与法定核实义务,不得以“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逃避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慎审核责任。无论内容形式为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他类型,在发布、转载、使用前均应进行核查,核验事实真伪、来源合法性,确保内容不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核心义务界定:

生成式AI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行为边界

结合上述三起案例及近期司法裁判观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具有明确边界,二者均需恪守诚信原则,履行相应审慎义务,不得借AI技术规避法律责任。作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将各方义务细化如下,便于市场主体理解与执行。

(一)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并非无边界,需结合其技术控制能力、服务场景、营利性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确定,结合最新案例裁判要旨,核心包含以下五点,兼具合法性与实操性:

1.场景适配义务:若AI服务以特定平台、特定场景为应用层(如案例一针对“小某书”的种草文案生成工具),提供者需充分调研该场景的行业规则、生态特点,不得设计诱导性功能,避免损害该场景下的合法竞争利益;若服务涉及特定IP或版权作品(如案例二的奥特曼形象),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管控,防范侵权风险。2.导向合规义务:不得设计具有违法性、误导性的功能,不得诱导用户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侵权内容(如虚假种草、诋毁他人、侵害著作权的内容),需对AI生成内容的导向进行合理管控,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要求。3.风险提示义务:对于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的事实偏差、逻辑谬误、侵权风险等局限,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避免使用者因信赖AI而陷入侵权风险;同时,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若仅以“不对用户上传内容审核”为由免除自身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免责抗辩(如案例二)。4.过错认定义务:法院认定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时,会动态考量七大核心因素(结合案例二裁判要旨):服务是否为生成式AI服务、是否具有特定应用场景、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为营利性商业行为、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综合判断其过错程度。5.侵权防控义务:针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需建立合理的防控机制,如设置违规内容过滤、关键词筛查、侵权投诉反馈通道等;若收到侵权通知后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如屏蔽、删除侵权内容),却怠于履行,将被认定为主观过错(如案例二)。需特别注意,AI服务提供者若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侵权作品片段,将直接构成侵权。

(二)生成式AI服务使用者的必要核实义务(实务重点)

AI使用者的核心义务是对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必要核实,这是近期司法裁判中明确的核心规则,结合实务纠纷特点,具体包含以下三点,需重点关注:

1.真实性核实:使用者不得直接照搬AI生成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他人名誉、隐私、商业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需对内容的事实依据、信息来源进行核查,避免发布不实信息(如案例三);若使用AI生成图片,需确保自身对生成内容享有合法权利,若仅输入简单关键词未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生成内容可能不具有独创性,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亦不得主张他人侵权。2.合法性核查:核查AI生成内容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AI生成侵权、违法内容,不得通过复制、输入他人分享的提示词,生成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避免构成侵权。3.免责排除:“内容由AI生成”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使用者不能以“AI生成”为由,逃避自身的核实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案例三);即使AI生成内容存在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用者也需对其发布行为承担责任,若无法证明自身对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贡献,亦无法主张著作权保护。

三、责任承担规则:

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分

生成式AI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需根据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涉案标的综合认定,核心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结合知识产权纠纷实务,具体划分如下,便于市场主体精准识别风险:

(一)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承担

1. 民事责任(最常见也需重点关注):① 不正当竞争责任: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诱导用户生成虚假内容,损害他人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案例一);② 著作权侵权责任:若怠于履行管控义务,导致用户利用其AI服务生成、传播侵权内容(如案例二的奥特曼图片、LoRA模型),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AI服务直接提供侵权作品素材,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③ 其他民事责任:若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需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存在过错)。2. 行政责任:若AI服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如诱导生成违法内容、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使用来源不合法的训练数据),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被追责。3. 刑事责任:若明知用户利用AI实施犯罪(如生成淫秽物品、虚假诈骗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若AI服务大量生成侵权作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生成式AI服务使用者的责任承担

1. 民事责任:①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未履行核实义务,发布AI生成的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内容(如案例二的用户生成奥特曼图片),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若仅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内容,未体现独创性,主张他人侵权将无法获得支持;② 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责任:发布AI生成的不实、侮辱性内容,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如案例三);③ 不正当竞争责任:利用AI生成虚假宣传、混淆误导类内容,损害他人竞争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若利用AI生成、发布违法广告、虚假信息,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若未经授权使用AI生成的侵权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追责。

3. 刑事责任:若利用AI生成违禁内容(如煽动性言论、淫秽物品)、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买卖AI生成的侵权论文、作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相关刑事犯罪。

四、司法裁判趋势与合规建议

(律师实务指引)

从近期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生成式AI相关纠纷的审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但责任不中立”的原则,既保护AI技术的创新发展,也严格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避免技术滥用;同时呈现三大裁判趋势:一是对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采取“动态认定”标准,结合技术发展水平、应用场景灵活调整;二是优先适用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作补充保护;三是严格认定AI使用者的核实义务,“AI生成”不能成为免责盾牌。结合上述趋势,笔者作为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为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提供以下可落地的合规建议:

(一)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合规建议

1.完善AI功能设计与场景管控:避免设计具有明确诱导性、违法性的功能,针对特定应用场景(如电商种草、IP创作),需充分调研该场景的行业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得设计专门用于生成侵权、虚假内容的功能;若涉及IP相关内容生成,需提前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设置关键词筛查,禁止生成知名IP相关侵权内容(如案例二的奥特曼形象)。2.建立健全侵权防控机制:设置违规内容过滤、侵权投诉反馈通道,对AI生成内容、用户上传的模型(如案例二的LoRA模型)进行必要审核,尤其是对知名度较高的IP、作品,需重点管控;留存审核记录、侵权处理记录,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便于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AI服务生成侵权内容,明确双方侵权责任划分。3.动态调整注意义务与风险防控:结合AI技术发展水平,适时优化防控措施,平衡自身注意义务与运营成本,避免因防控措施不足被认定为过错;若收到侵权通知,需及时采取屏蔽、删除、下架等措施,避免侵权损失扩大(如案例二);同时规范训练数据来源,确保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4.建立合规审查与应急机制:定期对AI服务的功能、内容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排查侵权风险;若面临相关法律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事实、制定应对策略,充分利用“动态过错认定”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生成式AI服务使用者的合规建议

1.树立“核实为先”的合规意识:摒弃“AI生成即合规”的错误认知,对AI生成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他人权益、公共利益、商业用途的内容,务必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核查;若使用AI生成图片、文案用于商业宣传,需核查内容是否侵权,是否具有独创性,避免因内容不实或侵权承担法律责任。2.规范使用行为与证据留存:不得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侵权内容,不得借助AI实施不正当竞争、诋毁他人等违法行为;使用AI生成内容时,留存生成记录、提示词、修改痕迹等,便于后续举证(如证明自身已尽核实义务);若委托AI服务生成内容,需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划分。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通过复制、输入他人分享的提示词,生成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若需使用AI生成涉及IP、版权的内容,需提前获得权利人授权;若不确定AI生成内容是否合规,或面临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Part.5五、结语

生成式AI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更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合规践行。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均需明确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行为边界,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合规利用AI技术。从司法裁判来看,“AI生成”从来不是免责盾牌,无论是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还是使用者的必要核实义务,均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市场主体规避风险、实现长远发展的核心前提。

作者简介

JINGSH ZHENGZHOU



郭航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主任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行业/社会任职

郑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郑东新区律工委知产部副部长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中心河南分中心专家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园区专家库成员

新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法律顾问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郑州市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鹤壁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

鹤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三门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濮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以及企业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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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8:36:52
别再尬演“万人迷”!满脸褶子疙瘩、鼻孔朝天,这皮囊能迷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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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月海星
2026-04-18 05:25:40
美以狂轰滥炸之际,猛然回头才发现,原来中东早已铺满中国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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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蔡卫
2026-04-19 04: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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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誙自驾
2026-04-19 15: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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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思妙想草叶君
2026-04-18 12: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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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2026-04-19 1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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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
2026-04-19 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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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特有话说
2026-04-19 15:10:09
车辆卸沙现场一男性尸体随沙料倾泻而出,仅露出裤腿和双脚,官方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生产主管违规进入铲车作业区域,被连人带沙铲入斗中,大量沙土掩埋窒息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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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威海
2026-04-19 15:24:03
2026-04-19 20:48:49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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