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与上司因工作争执时,被对方要求“滚”,随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公司此后未主动联系其返岗,也未作出任何考勤处理或警告。约一个月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男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提起诉讼。
一审认为,“滚”不足以证明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无故缺勤构成旷工,不支持赔偿请求。但二审法院查明,公司在其离岗期间未要求其返岗,甚至在沟通中未明确工作安排;且其曾携家属到公司询问是否能继续工作,上级仅回应“回去等”,指令模糊不清。因此认定:员工未到岗系因用人单位指令不明所致,并非恶意旷工。
最终,二审改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159800元。(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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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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