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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一则家庭内部盗窃的案例。
史某宾于2019年结婚,后在岳父丁某华经营的玻璃纤维制品厂上班,住在厂区办公楼二楼。2021年9月,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史某宾离开工厂。不久妻子提出离婚,史某宾对丁家人心生不满。
同年10月14日,史某宾潜入工厂二楼卧室,将柜子中的4个铂金坩埚装入编织袋,用废旧铁棒头、电极掩盖后带出工厂,藏匿于自己家中。10月16日,岳父发现坩埚丢失,通过监控怀疑是史某宾所为,打电话让他来厂解决。史某宾先将坩埚转移,到厂后拒不承认。丁某华报警后,史某宾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经妻弟劝说,承认盗窃事实并告知藏匿地点,妻弟将坩埚取回。丁某华出具谅解书,请求从宽处罚。经鉴定,铂金坩埚价值101.17万元,废旧铁棒头、电极价值105元。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史某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史某宾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但最高法认为量刑仍偏重,不核准并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再次报请最高法,最终获得核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通常标准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额101.17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门槛,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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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一百多万,为什么刑期能从十年以上减到两年半?
关键依据的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就是特殊减轻程序,不需要法定情节,只要案件特殊,报最高法同意,就能在法定刑以下判。那么这个案子特殊在哪呢?
1.从盗窃对象看,偷的是自家人的东西。史某宾偷的是他岳父厂里的财物。岳父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但属于关系密切的姻亲。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就算要追究,也应当从宽。法院参照这个精神,给了大幅从宽。
2.他的动机是泄愤,不是贪财。史某宾是因为妻子要离婚,对岳父一家生气,才去偷东西。这种泄愤型盗窃,主观恶性远低于那些专门偷别人钱的职业小偷。
3.从结果上看,东西全退回来了,岳父也原谅了。案发后没几天,坩埚就被追回,工厂没有实际损失。岳父写了谅解书,明确请求对女婿从宽处罚。史某宾到案后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很多人觉得一家人之间拿点东西,不算偷。但在法律上,即使是偷岳父、偷亲戚的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只是量刑时会相对从宽。史某宾刑期减到两年半,是法院对家庭纠纷、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的精准回应,说明司法机关对这类“因家庭矛盾引发、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盗窃案件,持较为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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