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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这段时间被视作已经缴纳了社保费用,可以与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视同缴费的年限可能被“清零”,那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1、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根据〔19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并且在后面的很多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社保机构会依据此文件,对因犯罪被开除公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导致这部分人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虽然这个政策文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但目前尚未有新的规定。
2、档案材料缺失且无法补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高度依赖个人档案材料,如招工登记表、工资表、入职登记表等。如果个人档案材料缺失,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来佐证工作经历,社保部门可能无法核实相关年限,从而导致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被认定,相当于被清零。例如,下乡登记卡丢失,又找不到替代证明,社保部门就无法核实下乡知青的视同缴费年限。
3、 主动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职工。对于主动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职工,部分地区政策规定,其离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能无法被认定。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类单位的职工工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性,主动离职被视为放弃了相关权益,因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能会被清零。不过,不同地区的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具体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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