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为陷入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债务清理途径,对于鼓励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浙江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大省,这项工作意义尤其重大。2024年1月,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省委省政府、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为浙江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破产司法力量。
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5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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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2325件,审结1908件,其中488件案件的债务人实现了全面的债务化解,占审结案件的25.6%。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62件,审结47件。
债务清偿方面,2025年个债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8.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3.41亿元,普通债务额34.85亿元。共清偿3.98亿元,清偿率为8.23%,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9362万元,普通债务共清偿3.04亿元。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8828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2719人。共涉及执行案件8177件,涉执行标的金额133.45亿元。
(二)2025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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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省法院个债清理案件受理、审结量前四位均为台州、温州、绍兴、丽水,占全省总量约70%。全省完成债务化解案件量前三位为台州、丽水、温州。个债清理案件受理量增长前三位为台州、衢州、温州,审结量增长前三位为台州、宁波、舟山。由于各地个债清理工作试点和起步时间不同,工作经验积累有差异等原因,各地受理、审结个债清理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但值得一提的是,台州地区在受理量、审结量已在全省高位的基础上,2025年的受理、审结案件的增长数均超过100件,上升态势较好。
二、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成效
2025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再创新高,帮助一批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重获新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鼓励诚信,宽容失败”的制度价值,社会影响力继续提升。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债务人拯救、债务清理功能。2025年全年,全省法院受理个债清理案件同比上升17.7%,审结个债清理案件同比上升14.8%,案件受理、审结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稳步提升,继续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执行案件数同比上升23.3%,涉执行标的金额同比上升98.6%,表明个债清理工作在化解执行案件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案件量和化解执行标的量的上升与全省法院落实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责任密不可分。2025年,浙江高院下发《关于调整重点突破法院范围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次动态调整重点突破法院,形成“5+14”个债清理工作格局,即温州、台州、丽水、湖州、衢州五地区及余杭、东阳、桐乡、海宁、永康、建德、宁海、上虞、临安、象山、奉化、嵊州、义乌、柯桥14家基层法院作为个债清理工作重点推进法院,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引领作用。杭州破产法庭于2025年8月召开全市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推进会,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要求。温州法院推动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作为重大改革项目纳入《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萧山法院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专门对“推动个债清理案件”作出考核激励规定。
二是典型案例培育成效显著,理论调研成果丰硕。根据全省各地法院个债清理工作推进情况,省法院鼓励各地法院用足用好《条例》,守正创新探索。省法院连续五年发布全省法院个债清理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东阳法院办理的“东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与吴某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质合并案”获评“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南浔法院姚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相关经验被全省推广,并被央视《新闻1+1》专题报道,充分展现个债清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温州、衢州、台州天台等地数十篇调研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等期刊,为制度完善提供坚实理论支撑。2025年7月,省法院派员赴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个人破产工作座谈会并作专题汇报。参加最高法院个人破产的专题调研,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调研。
三是多方发力凝聚共识,提升个债工作影响力。浙江法院通过发布通告、案例选树、走访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惩戒失信”的破产保护理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个债清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知识,如磐安、衢江、开化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的通告”,引导债务人前来咨询申请。利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或设立工作站,为群众提供面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杭州中院推动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法治服务工作站、余杭法院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债务重组法治服务站,专门为科创人才提供个债清理法治咨询、程序辅导等服务。永康法院在执行大厅、永康365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重组与个债清理”专门咨询窗口。杭州、宁波、衢州、温州、湖州、金华、绍兴等地探索设立辅导站、咨询专窗、咨询专线。
三、全省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举措
(一)完善甄别机制,筑牢诚信审查防线
债务人“诚信”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也是防范破产程序逃债的重中之重。
1.全周期三重机制强化债务人信用审查。浙江法院在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过程中,建立起“事前申报承诺 + 事中多维核查 + 事后动态监督”三重机制。(1)事前申报承诺,要求申请的债务人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明确财产申报的全面性、真实性义务,以及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强化债务人的诚信意识。(2)事中多维核查,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法院依职权核查+债权人会议质询”的多渠道交叉核实模式,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管理人通过实地走访、调取凭证、询问证人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法院依托执行查控系统、部门联动机制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上,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质询。(3)事后动态监督,建立分期付款债务人跟踪回访机制,由管理人对分期付款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履约情况开展跟踪回访,对出现履约困难、收入变动等情况的,及时调整清偿方案。通过全周期诚信审查,有效维护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全方位强化债务人信用审查力度。各级法院聚焦个债清理制度功能,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体系化总结,出台相应细则或指南完善债务人信用审查。(1)社区调查。平阳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委托社区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创新引入委托社区调查机制,协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群众访谈等方式形成客观的债务人诚信评估报告,截至2025年底,已累计委托社区调查16次,形成债务人诚信评估报告10份,促推化解500余万元债务。(2)诚信听证。开化法院出台《关于召开债务人诚信评价听证会的工作机制》等文件,强化个债清理程序启动的审查移送机制。智造新城法院在任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邀请债权人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诚信评议团并召开诚信听证会,就债务成因、财产去向、未来规划等当面质询,综合考量后评定债务人诚信等级为高度诚信。(3)信用评估。温州地区探索建立第三方观察团机制,由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观察团参与债权人会议,引入检察机关参与监督,针对债务人是否诚信开展充分评估。衢州地区引入由企业家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营商环境观审团”,为案件处理提供市场化的参考意见。龙游法院在项某等四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系列案中,通过村社联动多维核实、金融机构全程见证、管理人全面披露等方式,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审慎解除其消费限制与社保账户冻结。
(二)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探索力度,以点带面强化引导
推动立案、审判、执行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全流程、全方位的有机衔接,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效能。
1.诉前强化个债引导。温州法院依托全市50家具有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资质的管理人机构设立62个个债清理辅导站,就近提供普法宣传、诚信审查、申请指导等志愿服务,截至2025年底,辅导站已提供辅导服务178人次,移交法院启动个债清理程序65件。椒江、路桥、黄岩发挥主城区独立法人银行较多的优势,引导金融机构发掘个债案件,特别是积极引导仍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申请个债清理,如路桥法院创新设立“四段式”专项引导小组,全年通过各阶段引导,累计推动引导34件诉前案件、39件执中案件、3件终本案件转入个债清理程序。天台法院确定一名法官助理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破产教育、填报辅导等事项,全面对接债务人。
2.出台规范或通过司法确认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清理探索力度。温州地区出台立、审、执移送破产会议纪要,依托执破联合合议庭、执行协助处置破产财产等机制,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清理探索力度。龙湾法院成立“立审执破”协同中心,出台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相关做法入选《浙江法院高质量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典型案事例选编》。嘉兴地区将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债权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失败,经确认的债权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债权人参与清理程序的积极性,又能减少程序空转。
3.重点纵深推进执破有机衔接。全省大部分重点突破地区法院都建立了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个债清理会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执行部门的“债务人筛选”优势和破产审判部门的专业能力优势。余杭法院开展执行终本库债务人筛查专项行动,从债务规模、涉诉涉执情况、债权类型等多维度分析,结合大数据生成债务人数据报告,全年从18136件涉及自然人的执行终本案件中,筛选出639名债务人并生成检索数据报告,组织共享法庭志愿者进行摸排、引导。湖州地区建立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终本三阶段筛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材料清单与时限要求,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高效衔接,全年引导100余件执行案件转入个债清理程序。南太湖法院组建“执破一体”办案团队,实现财产查控、处置、分配等工作全流程协同,审结率同比提升28.57%。金华法院对严格按照和解协议诚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时采取解除限制高消费、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修复措施,与执行部门的联动成为常态。
(三)探索债务化解新路径,破除债务集中清理梗阻
1.探索金融债权处置突破方案。各地法院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金融债权人债务清偿方式、债务豁免等方面积极探索。长兴法院优化清偿方案设计,探索“分期偿还+债务豁免”“保留住房+定期还款”等灵活模式,推动金融机构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提升方案通过率,并设立管理人专用账户,实现还款“一键办理”与进度实时公示。南浔法院在传统程序基础上,创新“前端调查扩容+中端模式创新+后端联动保障”全流程工作法,前端融合执行“四级联动”机制拓宽调查维度,中端采用“一家示范、多家跟进”方式破解金融机构参与困局,后端强化信用修复与履约监管,清理成功率高达90%。常山法院采取“留债式+分段式”偿债模式,对金融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不同诉求分类协商,并在方案表决通过后,为其解除失信、限高措施及账户冻结,进行信用修复。
2.优化表决机制或清偿方式力促债务整体化解。为了解决个债清理“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和“法院依职权裁定免债”两项破产法核心制度缺失带来的困境,各地法院探索对表决机制、债务清偿方式、债务豁免进行优化。(1)依法裁决。台州法院融合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及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方案,在传统“同意”“反对”栏目下增加“由法院裁决”表决项,对债权人表决未获通过的分配方案等重大议案,在充分听取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意见后,提交破产法官专业会议商定后予以裁定认可。(2)分类表决。温州、天台、路桥等多地法院探索优化表决规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索分类表决机制,将清理方案分为分配方案、清偿方案、信用修复方案,三个方案可以一起表决也可以分开表决,有效提高表决成功率。(3)分类清偿。慈溪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制定“一体化处理、分类清偿、互为补充”的清偿方案设定四档债权清偿顺序,并设立预留债权分配机制,最终以较低清偿率豁免大额担保债权。建德法院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破产保护条例》对债权人申报的利息计算至个债清理受理之日,以此作为和解或重整的条件,促成债务整体化解。
3.深化企业破产与企业主个债清理合并处置。全省法院积极探索“企业破产+个债清理”的“个破融合”模式,依法帮助为企业提供担保而负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卸下债务包袱,2025年共受理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的个债清理案件62件,审结47件。衢州法院在年初执行工作要点中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2025年合并受理企业破产及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5件,审结14件,居全省首位。吴兴法院推动“执破衔接+合并审理”一体化模式,对涉企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的,直接引导进入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程序,实现“一揽子”化解涉企债务纠纷,助力企业与企业主共同脱困重生。
(四)强化内外联动协作,夯实个债清理专业基础优化外部环境
1.加强个债清理专业化建设。(1)培育专业团队审理个债案件。多家法院成立专业团队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组建“执行+破产”协同小组,严格甄别、综合考量征信及履约能力。如钱塘法院成立由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专业团队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2)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管理人队伍是个债清理工作的重要支撑,部分法院强化履职激励保障,推动将管理人报酬及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纳入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列支,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供个债专项补贴。针对仅能在企业破产管理人范围内随机指定、跨区域履职成本高等问题,温州地区确立一般指定、定向指定、推荐指定、批量指定等四类管理人选任方式,以在各县(市、区)辖区个债清理辅导站名单内指定为原则、跨辖区指定为补充,便利管理人履职。各级法院在完善指定方式的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如岱山法院实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红黑榜制度。
2.强化府院联动。各地法院与党委政府、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取得经费、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实质性支持。(1)财政支持。省法院积极对接省财政厅,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纳入破产专项资金援助范围。2025年初下发550万元至11家个债定点援助法院,使用情况较好,共计为百余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发放了补助费用,永嘉、路桥、天台法院经费使用率100%。(2)政策协调。杭州中院联合17家职能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措施》,提出加强个债清理费用援助保障、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系统、进一步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协调支持机制等四项新工作举措。余杭法院对接人社、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举措》,明确依法保障履职、畅通信息查询、破产费用保障、强化申请前辅导、公积金提取、及时信用修复等12条具体措施。(3)针对营利性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不高、不尽责问题,温州地区联合市司法局在全国首创公职管理人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人员担任公职管理人,目前全市在册公职管理人59名,参与办理个债清理案件180件。
3.完善银法协作机制。各地法院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与部分银行协调建立“重整贷”等低利息贷款,以市场化手段帮助债务人拓宽筹资渠道。温州中院与市金融监管分局签订协作联动备忘录,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激活金融机构债权催收和债务豁免制度。截至2025年底,温州地区金融机构累计移送个债清理对象84人次,35家银行在44起案件中积极参与、合计豁免债务2683.8万元,实现金融机构债权人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参与”转变。余杭法院与余杭金融监管支局签署《全面深化金融司法协作的实施意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个债清理程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强重整贷政策支持。磐安法院与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商,建立金融纠纷服务站“共享法庭”,达成针对个债清理的利息豁免、重整贷、不良贷款核销等协议。
三、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1.程序推进与债权人朴素预期失衡。由于缺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法院强制裁定”等个人破产核心制度的法律支撑,个债清理现行程序仍依赖于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然而,不同债权人对债务豁免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在协商清偿方案时,因部分债权人无法接受清偿的结果致使程序陷入僵局。案件重回执行后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终本,个债清理的制度功能受到制约。这一方面致使债务人信心受挫,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债权人对个债清理程序的接受度受到影响。
2.配套制度供给与个债清理需求失衡。从个债清理全流程看,当前在财产调查、债务豁免法定条件、表决机制、信用修复、考察期监督等环节都缺乏配套制度供给,这不仅使得当前存在诸如开展全面财产调查难、考察期监督责任落实难等现实困境,也导致法院在向相关部门争取支持、打破信息壁垒时也难以给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矛盾在与税务、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商过程中尤为明显,税务部门通常存在权限受阻,需上级审批等问题,金融机构也存在权限有限以及内部审批机制与司法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影响程序推进。
3.信用修复机制与债务清理效果失衡。目前债务清理成功后,一部分案件仅能采取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高等与法院相关的基础信用修复措施,尚未能与相关征信机构建立联动修复机制,债务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仍未消除,导致其在申请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入职部分企业等方面遭遇限制,难以真正回归市场,恢复生产生活能力。这一问题也降低了债务人的履约积极性,形成“修复效果不佳→履约意愿下降→清理难以成功”的恶性循环。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内容
下一步,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扎实推进,要站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高度,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守正创新,着力提升个债清理接受度和认同度。要多渠道宣传,延伸个债清理案件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更新观念,特别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债务清理、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破产保护理念。(1)“审学研”一体推进专业化建设,要配齐审判力量,强调通过案件办理着力提升个债清理审判队伍素养,完善个债案件绩效考核办法。(2)要提升管理人履职激励,常态化推进奖补资金落实到位。要建立管理人交流研讨机制,组织管理人分享办案经验、探讨疑难问题,内容可涵盖法律适用、财产调查、协商谈判、方案拟定等方面,提升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是立审执破有机衔接,构建法院内部“诉源治理”新格局。(1)立案环节对于所有的一审案件尤其是商事案件,要有意识的区分为“法律争议、债务清理”两类,对于当事人没有法律争议而仅是请求履行的案件要引导进入企业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2)要持续深化执破沟通协作,尤其要进一步提升执行移送个债清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破产与执行部门要定期沟通案件办理情况,筛选具备个债清理条件的执行案件,组建执破衔接工作团队,进一步加大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集中清理案件的受理力度,在案件筛选、财产查控、诚信识别、信用修复、终结执行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执行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息共享模块,实现案件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实时共享。(3)要加大中小微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凸显个债清理工作的企业家挽救和经济再生价值。
三是内外协同联动,优化个债清理外部环境。(1)要继续协调争取行政机关为债务人提供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就业、融资、打击逃债等方面的支持,实现资源共享、高效协作。(2)各地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落实个债清理援助资金,为管理人积极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要探索个债清理援助资金集中使用方式,如将个债清理案件打包给一家或者几家管理人统一处置。(3)要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个案对话和协调,依托银法对话平台和合作机制寻求支持,优化债权人决策机制,针对金融机构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积极与辖区内主要金融机构沟通,简化内部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表决效率。(4)要坚持严厉打击逃债与及时修复债务人信用并举,进一步细化个债清理诚信审查规则与流程,精准识别“失信”与“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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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1:某加油站破产重整与郎某、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同审理案
案例2: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案例3: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4:钱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5:黄某某、吕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6:项某甲等四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7: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9:季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0:商某、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1:林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一
某加油站破产重整与郎某、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同审理案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失能甄别;协同审理;债转投资份额;双重表决机制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柴建水
【债务人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xx镇xx村
【管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加油站系个人独资企业,坐落于富阳远郊,是周边居民生活与沿线交通的重要配套设施。该加油站因经营资质相对稀缺,一直租赁给中石化公司使用,拥有稳定租金收入。近年来,加油站因对外担保过度引发资金链断裂,深陷债务危机,债权金额达320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近百人。2025年初,富阳法院裁定受理某加油站重整申请。同时,鉴于加油站资金往来与实际控制人郎某、刘某存在高度混同,所涉债务基本一致,富阳法院引导其通过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协同推进的方式,由同一管理人统筹案件、共享信息、统一审查债权,同步推进重整程序。郎某、刘某于2025年1月主动向富阳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同年1月21日,该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郎某、刘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同时指定某加油站管理人为郎某、刘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清理情况】
2025年3月20日,富阳法院裁定某加油站破产重整案与郎某、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协同审理。同年4月2日,该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顺利通过了《“债转股”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招募)框架协议(草案)》等。2025年4月24日,富阳法院裁定批准某加油站破产重整案与郎某、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协同审理案的重整计划。案件审理过程中,富阳法院采取了以下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清理效果:
一是精准开展“失能”甄别,创新协同审理规则。为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规范适用,富阳法院启动对郎某、刘某的“失能”甄别程序,通过财产申报、债务人承诺、当事人抗辩、依职权调查、评估分析等多环节推进,全面掌握其个人财产、家庭经济状况、生活作风及消费习惯情况,审慎进行诚信审查。承办法官与管理人组成专项小组,赴二人居住地走访,并邀请村干部、债权人及附近村民等参加听证会,多维度核实诚信情况。在协同审理过程中,该院指导管理人创新“双重表决机制+框架式重整”模式,即先以一致决通过《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方案》,再通过多数决方式分组表决通过未确定投资人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招募)框架协议(草案)》等方案,将企业债权人与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表决方案同步推进,最终《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方案》获得100%表决通过,其他方案的人数与金额表决通过率均超93%。
二是创新“债转股”模式,破解重整融资僵局。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该案债权金额高达3247万余元,而预重整阶段两次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均因报价未达预期失败,最高报价仅1500万元,若以此价款作为重整资金,扣除必要费用后,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不足30%。考虑到82家债权人中多数为郎某、刘某同村亲友,属典型“熟人社会”关系,且加油站资质优质、回报率稳定,低价处置将导致中石化租赁合同解除、破坏站点布局,不利于营商环境保护。富阳法院突破传统“清算式”重整思路,参照公司“债转股”模式,指导形成“债权转投资份额”方案,由各债权人自愿将债权本金转为加油站投资份额,成为新投资人并通过后续经营获取收益,有效盘活资产价值,同时实现了普通债权的100%清偿。
三是分类处置金融债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针对金融机构因机制限制无法参与“债转投资份额”的问题,借鉴既往成功案例经验,采用债务分类处置模式,在加油站投资份额中预留金融机构享有部分,由第三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金融债权。第三人代偿后,代偿部分本金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债转投资份额”,由此实现了金融债权的转化与清偿。
该案共消化执行案件8件,涉案金额587.49万元,调解潜在债务纠纷76起,同步化解公司及个人债务3247.69万元。2025年11月12日,重整成功的加油站依法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举措、统筹化解企业与个人债务的生动实践。一方面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郎某、刘某,富阳法院化“被动立案”为“主动介入”,通过“失能”甄别精准区分债务人形态,既防范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滥用,又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再生机会。另一方面,加油站破产重整案及郎某、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协同审理的模式,实现了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双重挽救,在常规的财产司法处置遭遇瓶颈时,抓住“熟人债权”特点创新“债转股”模式,将情感纽带转化为信用资本,同时分类化解金融债权难题,实现各方利益平衡。该案为个人独资企业破产重整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同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对提升债权清偿率、增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二
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债权化解;利息豁免;信用修复;双重表决规则
【受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卢碧蓉、毕妍妍、王博
【债务人户籍地】象山县xx街道xx路xx号
【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某系公职人员,因父亲患病及为朋友担保等原因债台高筑,自2019年起债务全面逾期,被8家金融机构陆续起诉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3.73万元。王某某年收入约20万元,名下无房产,借住朋友家中,离异后需抚养女儿并支付母亲赡养费,生活陷入困境。象山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诚实而不幸”要求,于2024年8月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本案债权总额262.7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243.73万元,占比92.87%,金融债权化解是本案核心难点。为破解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流程复杂、决策权限不足等问题,法院与管理人在本案中灵活运用“双重表决规则”,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身,再以“人数+金额”双过半方式表决同意债务清偿计划,促成债务清理。
2024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因3家金融机构对“双重表决规则”存有疑虑,担心不符合内部审批流程或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程序陷入僵局。
会后,法院、管理人会同3家金融机构开展多轮沟通协商。一是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及监管单位,说明个债清理程序及现实受偿情况,打消内部审批和行政监督疑虑;二是调整债务清偿计划,调整首期支付比例,增加提前还款选择权,并将表决规则与债务清偿计划同步上会,明确清偿率和清偿计划表;三是搭建对话平台,由债务人所在单位出面证实其工资发放及诚信情况,证明债务人“诚信”底色,减轻金融机构决策压力;四是确立“减利息不减本金”方案,聚焦本金清偿,促进各方在利息豁免方面达成共识,解决债务人被高额利息压垮的现实困境。
经多方努力,至2025年9月30日,全部8家金融机构对《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表决规则的议案》达成全票同意,根据表决规则促成调整后的债务清偿计划顺利表决通过。根据清偿计划,王某某将在五年内分批清偿135万元本金。目前,王某某已顺利履行前两期还款义务,各执行申请人均已解除对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王某某已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典型意义】
一是创新运用“双重表决规则”,破解金融债权决策难题。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审批严控权限的问题,法院与管理人运用“双重表决规则”,解决金融机构无法对债务清偿计划直接表决的梗阻,“先定清偿计划,再定表决规则”促成3家反对金融机构以同意表决规则的方式间接同意债务清偿计划,证明了双重表决规则的有效性。二是强化沟通协商,搭建金融债权化解信任桥梁。法院和管理人通过对接上级单位、优化清偿方案、引入债务人单位增信等多维举措,精准回应金融机构核心关切,将“对抗性”执行转化为“合理性”清理,体现了通过细致工作构建互信、实现共赢的可能性。三是践行“诚实而不幸”理念,实现个人与社会双赢。本案为“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使其得以删除失信信息、回归社会。在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彰显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在化解执行积案、修复社会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多重价值。
三
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执破衔接;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分家析产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彦刚、马新梁、雷震云
【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xx路xx号
【管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方某某曾与他人合股设立某木业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及经营不善,致使公司严重亏损。期间,因缺乏规范经营理念,方某某常以个人名义对外对账结算,同时为维系公司运营,方某某为公司借款多次提供担保,最终导致自身负债累累。执行过程中,方某某的主要财产为南浔区的一套商品房(夫妻共有),该房产经评估、拍卖,价款远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2025年3月12日,根据方某某的申请,南浔法院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该案受理前,在某银行与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对方某某夫妻名下财产进行尽调及评估后,执行法官初步判断方某某符合“资不抵债”条件,通过“执破衔接”机制,提前申请破产审判部门介入,与执行法官共同研判方某某个债清理可行性。经综合研判,方某某金融借款较多,如何最大限度保证金融债权人参与和支持个债清理工作是该案的难点。同时,为最大程度盘活资产、降低处置成本,本案创新采用执行先行处置、个债清理统一分配的执破衔接模式,在执行阶段一次性完成方某某夫妻共有房产的评估、公告、竞价、成交及款项划转全流程处置,个债清理程序直接接收执行阶段合规拍卖成果,有效减少多项额外处置成本,显著提高可清偿资金规模。案件受理后,根据前期的研判成效,经多次沟通、交流,并积极听取债务人、相关债权人意见,最终确立了“一家示范、多家跟进、逐步趋同”的清理思路。具体举措如下:(1)一家示范。执行阶段债务人方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保障后续清理的顺利进行,方某某的妻子积极配合前期房产评估、腾空等相关工作,保障了资产变现的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拍卖款保留其他共有人份额后暂缓分配,后续用于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由该银行试行参与个债清理的审批流程。基于前期执行成效及该案的实际清理,最终该银行同意参与并积极支持个债清理的相关工作。(2)多家跟进。根据方某某的反馈及债权申报,其负债主要分为供应商债权和金融债权,该案债权人有10家,申报债权金额约181万元,其中金融债权3家合计约87万。基于此,法院积极对接银行监管部门,协调召开金融债权会议,以第一家金融机构为示范,在金融债权磋商时展现正向引导作用,最终三家金融机构形成一致行动,包括停止计息、豁免部分利息、分期清偿,破解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消极表决的难题。(3)逐步趋同。基于金融机构的上述表现,在与非金融债权人商谈过程中,充分发挥同意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使得“豁免”“分期”“给予债务人新生”的意见由点及面,完全扭转了债权人初始的想法,实现了清偿方案的逐步趋同。
最后,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保留唯一住房中其他共有人份额,以债务人应得份额作为第一期清偿款,之后的清偿以债务人未来收入按季度归还。目前,第一期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解金融机构怠于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执破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先行处置资产、在个债清理程序中进行分配,大幅减少重复评估、重复拍卖产生的平台手续费用与交易成本,而且在执行拍卖中多元化利用竞价规则,以实现最大化可偿债资金。二是将分家析产程序嵌入执行程序,避免衍生诉讼,按照共同共有分割资产,从清偿效果反向推动部分债权人(主要为按揭贷款金额机构)的同意。三是在债务人商议机制下,充分发挥正向债权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利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打破对个债清理的信息差,并逐步达成一致的清偿方案,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个债清理提供可行路径。
四
钱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一债一策;差异化清偿;生存权保障
【受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过岸冰、相泽波、汪丽娜
【债务人户籍地】 嵊州市xx街道xx小区
【管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钱某系嵊州市某初级中学语文教师。其债务缘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沉迷赌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并对外背负巨额赌债。钱某为维系家庭完整,被迫以个人名义不断向外借款为夫还债。直至双方离婚,钱某带着年幼的儿子独自生活后,才逐步步入正规。但好景不长,离婚后不久,孩子又被确诊为自闭症,需长期康复治疗与专人看护。因经济陷入困境,钱某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面临巨大的生活与精神压力。截至申请清理前,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工资收入除维持基本生活及儿子医疗康复支出外已无太多结余。后根据钱某的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
【清理情况】
立案受理后,法院会同管理人立即依法依规开展了资债摸排、债权审核等清理工作。经全面清查与审核,本案确认债权总额为990373.30元,债权类型涵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保证追偿等类型。债权主体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及自然人,不仅债权种类与成因不同,而且各主体的受偿诉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存在显著差异。
考虑到钱某作为公办教师,工资收入唯一且固定,无房产、车辆等其余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其作为单亲母亲需抚养患病儿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司法政策,合议庭认为本案需在生存权保障与债权清偿之间寻求平衡。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上,合议庭向全体债权人释明钱某家庭的特殊困境,引导债权人换位思考,经多轮协商,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对持有的债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这也为后续清理程序的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不同债权人的债权性质、金额及诉求差异,法院指导管理人摒弃“一刀切”的传统处置模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一债一策”原则,推动差异化清偿方案逐一落地。针对不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法院与管理人组织多轮“一对一”沟通,最终形成三类差异化的清偿路径:(1)对民间借贷、小额信用卡、保证追偿权类债权人(3户,债权额20余万元),采取“快速了结”策略,经协商确定一次性和解金额,钱某通过亲友筹款一次性履行完毕,债权人也实现了资金快速回笼。(2)对金融借款类债权人(1户,债权额60余万元),重点释明债务人收入与家庭困境,推动银行重新核算本息,将现行年利率12.15%下调至钱某可接受的偿还范围,大幅降低了债务人长期偿债成本,也确保该金融债权能稳定回收。(3)对另一笔大额信用卡债权人(1户,债权额10余万元),结合债务人每月可支配结余,设计了长周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明确每期还款金额与日期,确保方案的可履行性。
在上述方针指导下,法院与管理人共组织各类沟通、协调十余次,最终促成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通过“一债一策”的精细化方案,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债务清偿与权益保障的平衡中,实现了诚信债务人经济重生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先保护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以“一债一策”实现差异化清偿的精细化治理。面对债权类型杂、金额差距大、诉求分歧多的复杂局面,法院与管理人放弃“统一打折”的粗放模式,转而采取“一户一策、逐一突破”的精细协商路径。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债务人有能力持续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理性”的统一。另一方面,将“生存权保障”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本案明确将债务人抚养的患病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作为债务清偿的“优先考量因素”,最终推动了实质性债务减免,为类似涉未成年人债务清理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处理样本,也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五
黄某某、吕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债务共同清理;诚信评价听证;个债监管应用;大额债权豁免
【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胡琦明、马俊豪、施庆鸿
【债务人户籍地】永康市xx街道xx路
【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黄某某是“80后”创业者,多年来先后涉足电子科技、酒店等行业,但因缺乏核心技术、政策判断失误等原因屡次创业失败,累计负债达1.1亿元。其配偶吕某某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提供担保承担约1亿元的连带债务。被列入失信名单后,黄某某求职碰壁,只能做临时司机、杂务工,吕某某工资被法院划扣,一家三口靠父母退休金接济。2023年,黄某某、吕某某向永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鉴于本案夫妻双方债务高度混同,且主要源自为企业经营提供担保,债务抵押的核心资产均在夫妻个人名下。为抢抓资产变现时机、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永康法院决定将黄某某、吕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程序统筹推进:先行通过夫妻债务一体化清理程序完成核心资产的变价处置,后续同步开展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理。
2023年9月18日,永康法院裁定受理黄某某、吕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黄某某涉22笔债权约1.1亿元,吕某某债务源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担保。
2023年11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后,管理人积极处置黄某某、吕某某名下财产,两年间历经多轮拍卖,最终获款约4424万元。因资产处置结果超抵押权人预期,抵押权人同意豁免2309余万元普通债权,为后续清理奠定基础。
2025年5月9日,永康法院组织诚信评价听证会,由5名永康市人大代表及2名村委会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小组听取履职报告,审查债务成因与偿债方案并质询,认定黄某某、吕某某符合高度诚信债务人标准,为清理方案表决提供信心支持。
鉴于债务庞大,管理人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设5年分期清偿及5年行为考察期。法院引入“个债监管智慧应用”系统实现动态监管。2025年5月16日,管理人提请债权人表决《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表决通过。2025年6月6日,永康法院裁定认可该方案,同月20日,第一期分配款按期足额支付。“个债监管智慧应用”系统的引入,旨在解决长期分期清偿中的“监管难”问题。该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将债务人财产申报、管理人监督、法院核查等环节线上化、透明化,有效破解历时多年的还款期、行为考察期“监管难”的痛点。
2025年10月27日,永康法院裁定受理黄某某名下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基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财产处置已完成,清理方案已有效落实。在企业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不再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就案涉债务追究个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经管理人全面财产核查,三家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有效资产。2025年12月8日,永康法院依法宣告上述三家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意义:(1)采用“个人债务清理优先、关联企业破产跟进”路径,抢抓资产变现时机,实现处置效率与变价利益最大化。考虑到企业已停业多时,若遵循常规,先走企业破产程序,企业清算过程叠加房产价值整体下行的趋势极易导致个人名下核心资产错失最佳处置窗口期。为此,永康法院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程序统筹推进,一揽子化解债务问题。这一“先人后企”的清理逻辑,最大程度地优化了核心资产的变价与分配效率,在实现债务人经济再生的同时,切实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2)构建诚信评价及信用修复机制,畅通社会回归通道。本案引入由多元社会主体组成的诚信评价听证会,从债务成因、偿债态度、未来规划等维度对债务人进行量化评分。黄某某、吕某某因“创业失败非恶意逃债”“积极配合财产申报”等表现,被认定为“高度诚信债务人”,这一认定修复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信任基础。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完成后,法院及时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使其得以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3)通过大额债务豁免与分期履行方案的实施,实现清偿率的实质性提升。在核心资产成功变现的基础上,经积极协调,抵押权人豁免了2309余万元的普通债权。这一关键举措使本案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执行阶段的1.7%提升至6.6%,直接推动清理方案表决通过。同时,清理方案将工资、公积金等未来财产性收益纳入偿债来源,通过设置分期履行方式,既破解了执行僵局,为债权人带来更可预期的受偿前景,也为债务人保留了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六
项某甲等四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机构全程见证;失能债务人诚信审查;社保账户解封;家族型债务困境化解;村社联动核查
【受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吴香君
【债务人户籍地】衢州市龙游县xx镇xx村
【管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项某甲与季某、项某乙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项某甲与项某乙系姐弟关系。项某姐弟两家为改善生计,依托本地竹产业创办家具工坊,项某甲夫妻两人以个人名义向当地农商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工坊经营,项某乙夫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工坊销售渠道锐减,经营陷入困境。期间,债务人项某甲、项某乙姐弟相继罹患中风,瘫痪在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坊停业后,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自2022年起陆续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项某甲等四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项某两家陷入“因病致贫、因债返贫”的双重困境,据查四债务人共涉及诉讼案件41件、执行案件40件,其中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计19件。依托“立审执预审查移送”工作机制,龙游法院审执部门合力引导四债务人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清理情况】
2025年5月7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项某甲等四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系列案。据查,项某甲夫妻个债清理案件中有7位债权人申报债权,项某乙夫妻个债清理案件中有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申报债权总额282万余元。其中共涉及3家金融机构债权人,金融机构债权额达276万余元,占债权总额的97.7%。因项某姐弟中风瘫痪,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深入债务人所在村社,联合村社对债务人生活场景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前邀请金融机构债权人全程见证,全面披露债务人失能现状、家庭资债境况等核心事实,聚焦债务人“诚信审查+失能解困”,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在债务人已全面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提出偿债方案情况下,认定四债务人符合“失能诚信”的认定条件。债权人会议上,增设债权人诚信审查异议环节,面对债权人提出的质疑一一回应,为诚信审查认定提供扎实支撑。围绕债务人无力提出偿债方案的现实困境,龙游法院指导管理人聚焦债务人基本生存权保障,提出解除限高及社保账户的脱困方案。在不实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失能诚信债务人提供生存保障。2025年7月,上述“诚信审查+失能解困”方案分别在项某甲等四债务人个债清理系列案件中经债权人会议披露,全体债权人无一提出异议。2025年8月4日,龙游法院对四债务人作出解除失信通知书,解除限消并同步对项某甲、项某乙两人的社保账户进行解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聚焦债务人诚信审查,发挥个债清理制度功能实现“失能诚信”债务人脱困,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利,彰显司法关怀的典型案例。本案典型意义:一是畅失能解困出口,破终本存量困局。项某姐弟四人涉诉涉执案件共81件,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长期积压,经个债清理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诚信认定审查,为“休眠”状态的执行案件畅通制度化退出通道,有效破解终本存量难题。二是村社联动核查,保障基本生存。通过村社联动多维核实后,对确无履行能力但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依法审慎解除其消费限制与社保账户冻结,衡平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知情异议权,提升全体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程序的理解与支持。三是金融机构全程见证,夯实诚信失能认定。通过邀请金融机构债权人全程见证的方式,增加程序透明度,创新探索“失能诚信债务人”认定路径。大力推进金融机构对个债清理程序的认知,有效提升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积极性,消解各方疑虑。展现个债清理程序化解债务困境的制度韧性与人文关怀,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正向激励建设。
七
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分类清偿;多级穿透分配;终本出清;资产盘活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陈中云
【债务人户籍地】天台县xx村xx号
【管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陈某某早年因在外省投资煤矿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在天台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债务本息合计高达三千多万元。其主要资产包括未处置的安置房(约460平方米)以及持有的天台县利川水电站71.43%股权及经营权。近年来,受客观因素影响,电站设备老化收益下滑,仅靠电费收入难以维持运营,陷入债权人受偿无望、债务人信用破产、资产价值无法释放的僵局,并形成多起长期未结执行案件。2025年3月20日,陈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天台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寻求系统化解债务、盘活资产、实现信用重塑。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依法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历经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法院裁定确认了28笔债权,本金达17879986.52元。在案件推进过程中,主要面临三大难题:一是水电站另一股东对经营权存在争议,导致股权司法拍卖受阻;二是债权人中含正在服刑的许某某,其本人也是被执行人;三是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清偿率低。
针对上述困境,法院与管理人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分类清偿与收益权转让。对抵押债权,从抵押物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剩余不足部分不再参与普通债权分配;对普通债权,创新采用“未来经营收益权转让”方式,由陈某某引入投资人,将其持有的水电站剩余年限收益权作价400万元转让,并结合其自筹的250万元,共同用于清偿,大幅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二、穿透式清理实现债务链式化解。针对服刑债权人许某某,专门召集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设置二级分配方案,将其受偿款直接用于清偿其自身债务,并将债务减免效果穿透至其债权人,实现“清理一环、化解一串”。三、附条件信用修复激励履约。在方案中明确,陈某某在依约履行前三期清偿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以此构建“以履行换信用”的良性机制。2025年6月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96.43%的同意率通过《清偿方案》;2025年9月16日,第三次会议以92.31%的同意率通过《补充清偿方案》。目前已清偿650万元,水电站运营稳定,债务人所有执行强制措施得以解除。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超越了传统的债务了结范畴,是一次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为枢纽,有效整合市场资源、平衡多元利益、激活存量权益、促进区域善治的系统性实践。一是盘活资产,实现终本积案批量出清。通过“分类清偿+股权收益权转让”模式,将难以分割处置的长期经营性权益转化为即时清偿资金,在保障资产运营连续性的同时,显著提升了普通债权清偿率,24件长期终本执行积案得以“一揽子”化解,其中单笔最高化解债务金额达三百余万元。二是穿透分配,实现多级债务链式化解。确保债务清理的公平效果穿透至最终权利人,有效解决了服刑人员等特殊主体债权人的债务次生问题。三是履约激励,实现信用修复良性循环。通过“履约进度挂钩+附条件信用修复”方案,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清晰、可信的重生通道,形成了“以履行换信用、以信用促履行”的局面,平衡了债务人救济与债权人保护。四是协调护航,实现项目投资稳妥落地。因村集体股东对40年承包期(目前尚剩余12年)结束后双方如何经营存在争议,此案在引入新投资人盘活资产的过程中,通过属地街道协调,消除了投资人的后顾之忧。据悉,投资人拟投入500多万元进行技改,推动水电站焕新升级。
八
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诉前债务化解;金融债权;先本后息梯度还款;债务重组;正向激励;和合金融
【受理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周晨
【债务人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xx街道xx小区
【管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潘某某系某学校在职体育教师,有稳定工资收入。入职前,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儿童游泳培训机构,因机构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需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由此产生初始负债。后潘某某为结婚购房向银行贷款,为生育双胞胎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因配偶茹某某照顾孩子无收入来源,家庭日常开支、双胞胎抚养费、父母赡养费、房贷月供及债务利息均由潘某某独自负担,其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仅能勉强支付债务利息,深陷高额债务困境。潘某某从朋友处获悉路桥法院印发《破产保护告知书》(《破产保护告知书》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炼破产审判的困境企业拯救、诚信债务人保护功能形成的简明指引文书,在金钱给付类诉讼、执行案件立案时随案发送。)后,主动前往法院寻求司法帮助。经核查,潘某某无涉诉涉执案件,金融信用良好,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偿债意愿强烈,无隐匿、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经值班管理人辅导,其于2025年6月正式向路桥法院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2025年7月1日,路桥法院裁定受理潘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全面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收入水平及家庭开支,综合其主要收入来源、生活必需品清单、负债原因、债权规模等核心要素,制作《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指管理人在金融共享法庭庭务主任支持下,实调债务人财产状况、负债原因、债务规模、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共同成员等情况后填写完成,形成债务人履行能力基础画像。)精准刻画债务人履行能力基础画像,明确其符合“有稳定收入、有偿债意愿、无逃债行为”的核心特征,符合A类清理模式(路桥法院以《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为基础,构建三级债权保障模式。对债务人履行意愿高且具备一定履行能力的高回收率A类债权,实施“商定分期+部分免责和解”灵活清债协商方案。对债务人具备履行意愿暂无收入来源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中低回收率B类债权,设定中短期“执行保护+履行考察”,促进债务人积极筹资还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极差、丧失劳动能力的废债C类债权,实行“债务免除+废债核销”处理债权,建议债权人同意放弃债权,或视情确定必要观察期后放弃申请执行权。),初步确定“保障基本生活+分期专项偿债”的清理思路。
债权申报期间,除抵押债权人外,共有9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共计243.47万余元,其中金融债权人6户总额约208万元(3户为国有银行债权总额占比超60.92%),自然人债权人3户总额为35万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潘某某主动携家属搬离案涉抵押房产,并将该房产交由管理人依法处置。该房产经拍卖成交后,拍卖价款优先清偿按揭贷款后,剩余款项约25万元。潘某某之妻茹某某表示,如清理程序顺利推进,愿将其对房产拍卖余款享有的份额全部用于代偿潘某某的债务,以提升债权人首次分配的清偿率。
此后,管理人综合潘某某收入来源、负债规模、清理意愿等实际情况,拟定化债思路并向主要金融债权人征询意见。其中三家国有银行先后反馈,因内部审批和内控管理要求,无法同意超5年的还款方案,亦无法对部分利息予以减免。该反馈结果导致潘某某偿债信心严重受挫,茹某某亦随即向管理人申请保留其对拍卖余款享有的财产份额,案件清理工作陷入协商僵局。
为破局解困,路桥法院依托“和合金融”工作机制,主动对接各金融债权人开展沟通协商。法院逐一核实各金融机构分期还款的内部审批流程、内控管理规范及计息标准差异,向各机构充分阐释 “以时间换空间” 的个债清理内在逻辑,为潘某某争取计息规则调整的长期化债方案。经多轮沟通协商,法院结合债务人实际收入水平,以每年专项偿债金额不低于13万元为基础,最终推动主要金融债权人基本同意了 “先本后息+梯度还款”的15年清偿期债务整理方案。该方案明确:清偿顺位上,优先清偿债权本金,本金全额结清后,再支付按一年期 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前述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潘某某再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一次性结清利息差额。该方案从根本上破解了债务人长期仅能偿付利息、本金清偿遥遥无期的债务困境。
案件清理过程中,潘某某主动向管理人申报了其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体能培训获得的额外收入;同时告知,其双胞胎女儿已入托,配偶茹某某已入职美术教培机构并取得稳定收入,家庭整体偿债能力呈持续提升态势。为充分调动债务人主动偿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权早日实现,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各方债权人多轮磋商,为本案量身设计了专项正向激励条款:若潘某某能在5年内全额清偿全部债务本金,各债权人同意统一按一年期LPR标准计收利息,豁免合同约定的剩余全部利息。该激励机制既为诚信债务人开辟了债务清偿的 “加速通道”,切实降低其偿债成本,也为债权人争取了债权提前足额受偿的最优结果,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双向平衡。
最终,该包含分期还款、先本后息、分段激励内容的债务清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除2家金融机构勾选“由法院依法裁决” 外,其余7户债权人均表决同意该方案。后路桥法院依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批准《潘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务整理计划》,并终结本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司法纾困、实质性化解金融债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精准把握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核心要义,以《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完成债务人履行能力画像与分类处置,既严守防范逃债的制度底线,也为有偿债意愿、稳定收入且无逃债行为的诚信债务人开辟了司法救济通道。法院打破“先息后本”的传统清偿惯例,创新确立“先本后息+梯度还款”长期清偿方案,从根源上破解债务人长期偿债却无法冲抵本金的债务困境,成功化解金融机构内控要求与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协商僵局;本案量身设计提前清偿利息豁免的正向激励条款,充分激发债务人履约内生动力,实现债权人债权提前足额受偿与债务人减负重生的双赢。同时,法院依托“和合金融”机制深化协同联动,在诉前阶段完成全量债务集中化解,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维护了区域金融信贷秩序,彰显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引导社会诚信的核心价值。
九
季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赋强公证;个性化清偿;重整贷;利息分类豁免
【受理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邱湘玲
【债务人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xx街道xx路
【管理人】丽水市莲城公证处
【基本案情】
债务人季某系公职人员,因家属投资失败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以来,多名债权人先后向莲都法院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其债务本金达396万余元。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处置季某名下不动产等财产后,查明其已无其他可供处置资产,仅能以工资收入偿债,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严重失衡。且因债务长期未结清,季某面临信用受限、出行及职业发展受限等压力,生活质量与社会参与度受到严重影响。2024年12月,莲都法院依季某申请受理季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担任管理人。
【清理情况】
案件办理初期面临双重困境:其一,该案共涉及13位债权人,同时涵盖自然人、金融机构等主体,债权类型多样,各方诉求存在差异,协调难度较大;其二,债务人季某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且高额利息罚息持续累积,形成债务清偿恶性循环,导致案件前期进度受阻。
为化解以上困境,莲都法院聚焦季某工资长期偿债的可行性、第三方的筹资意愿、金融机构的利息罚息减免空间三大关键事项推进协商,并创新提出“债务重组+重整贷+第三人筹资”的个性化清偿方案,分步推进案件的实质性化解。
一是协调各方主体,以债务重组纾解还款压力。清理初期,承办人便与13名债权人逐一沟通,针对不同诉求开展多轮协调。对于自然人债权人,充分释明债务人实际情况、现有偿债能力及清偿方案的可行性,引导其理性调整预期;对于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其信贷管理部门,推动其在政策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在此过程中,公证处也积极发挥公证调解的公信力优势,经与季某、全体债权人的反复沟通,最终推动各方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共识:11名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季某全部逾期利息,2家债权银行同意减免绝大部分罚息,从源头大幅降低季某清偿压力。
二是创新清偿模式,以公证赋能重建信任基础。针对一次性清偿方案的资金缺口,莲都法院依托此前与公证处、第三方银行搭建的“重整贷”服务合作机制,推出“重整贷+第三人筹资”的资金筹措方案:一方面,协同第三方银行为季某申请专项重整贷款。为打消银行的信贷风险顾虑,由公证处为贷款合同办理公证,明确若季某未按约定履行,银行可凭赋强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银行向季某发放70万元专项重整贷款;另一方面,促成第三人筹资补额。协调季某与亲友沟通筹资,并由公证处为出资方固定出资金额,明确该笔资金仅用于债务清偿,且以清理方案获债权人表决通过、程序最终成功为资金支付的唯一前提,推动第三人自愿为季某筹资69万元。筹资过程中,前述资金均在法院监督下,汇入公证处设立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降低资金挪用风险,有力保障清偿方案落地。
三是深化部门协同,以信用修复助力重启人生。本案清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季某于2026年1月完成全部债务清偿。该案办结后,莲都法院主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快速启动信用修复程序,通过出具司法证明、同步推送信用公示信息,正式撤销季某的不良信用记录,解除其在消费、出行等方面的限制措施。后季某专程向莲都法院送来锦旗及感谢信,坦言终于摆脱多年的债务枷锁,得以安心规划工作与生活,重燃对未来的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债务人实际,创新采用“债务重组+重整贷+第三人筹资”模式实现债务全额清偿,既保障了13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回归正常工作生活,为创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一方面,深化执破衔接机制,通过债权利息分类豁免,大幅缩短债务清偿周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有效路径。另一方面,依托“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专业调解、公信力保障、资金监管优势及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作用,突破单一依赖债务人自有财产偿债的局限,丰富了个债清理的实现路径,同时强化守信激励导向,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十
商某、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老年人;多轮递进调解;余债免除;分配方式
【受理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齐路、刘钟颖、李向锋
【债务人户籍地】舟山市普陀区xx街道xx路
【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周某(现年79岁)、商某(现年78岁)夫妇因投资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其变卖全部家产用于清偿债务。自2012年以来,夫妻俩虽年届退休,仍有近百万元债务未能清偿,共涉及执行案件12件(债权人10人),仅依靠退休金逐年归还至今已十余年,尚余债务本息近40万元。现2人年事已高且身体不佳,各种病痛缠身,遂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考虑到债务人十多年来一直尽己所能归还债务,遵守法院的执行要求,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基本条件,2024年12月19日,普陀法院裁定受理商某、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因主体不同采用分案受理,集中办理模式),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债务人十多年来一直尽己所能归还债务,因此,本案的目标就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达到“部分分配、余债豁免”的结果。法院指导管理人根据这一目标,倒推各种可能的措施,反向论证,按步骤有计划地予以实施。采用多轮递进式化解模式:
第一轮,管理人广泛性听取意见,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同时区分了明确愿意豁免(3人)、态度摇摆(3人)、不同意豁免(4人)的三种情形。
第二轮,结合第一轮反馈意见,优先做态度摇摆债权人的工作,并最终得到“别人同意,我也同意”的“从众”投票意见;之后集中精力做不同意豁免债权人的工作,通过多次电话沟通、上门解释、集中谈话解释以及债务人自行沟通等方式,最终获得该部分债权人的认可,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推进。
第三轮,指导管理人修正和确定个债清理方案。首先本案债权本金已经确认,需要清偿的债权实际就是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但精确计算该部分利息存在实际困难,一是因归还周期长达十多年,每次本金归还的金额和时间难以准确确认;二是即使能够计算,如利息计算后金额较高,不利于最终债务豁免方案的推进;三是常态下延迟履行利息在执行环节实际执行到位的相对较少,债权人也愿意通过和解方式减免该部分利息。基于此,最终确定债权确认原则为仅确认债权本金,并不具体确认利息(含延迟履行利息)金额,因非精确债权金额的确认,故征求债权人意见后不单独出具确认无争议债权裁定书,而直接以分配方案形式同时确认债权及可分配金额。分配方案确立了“以本金为标准、不精确确认利息、个别微调补偿”的债权分配方案,整体上按照确认债权本金的10%作为分配利息计算的标准,同时考虑到2名债权人确权民事判决书上有“1.5%月息、1%月息”的明确判项,根据最终偿债总金额酌情予以多分,经一次性清偿后预计减免利息近80%。
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曾经都是同事、朋友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调解化解债务提供了沟通平台。债务人在案件受理之初即表达了“最好能做个了断,不想把债和压力再带到棺材里”的朴素愿望,也更坚定了法官及管理人“以情动人、情理相融”彻底实现债务豁免、帮助债务人安度晚年的决心。最终,通过前期三轮“递进式”调解,在2025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票通过《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明确一次性分配8万余元,余债免除,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案件并删除债务人失信信息。1月20日,普陀法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管理人于当天分配完毕,最终实现了“一次分配,余债免除”。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工作方式上做了一些探索创新。以多轮调解力促分配方案。针对本案债权人皆为债务人亲朋且年事已高的特殊情况,采取“一揽子”化解纠纷方案,指导管理人“三轮”递进调解,首轮完成10家债权人全面摸排,二轮开展6次实地走访释明规则及优势,三轮以“圆桌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说明会集中磋商决议,最终促成无考察期的一次性债务清偿及豁免方案。以机制创新化解阻梗难题。采用“以本金为标准、不精确确认利息、个别微调补偿”的债权认定和分配方式,将衡平分配和差别调整相结合,降低债权人心理预期,缓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情绪,契合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诉求,有效解决了债务清偿及豁免方案在表决与履行环节“落地难”的现实困境。以流程再造提升处置质效。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流程新模式,建立流程时间轴,细化公告发布、债权申报等8个节点任务,因案制宜简化流程细节。自启动清理程序到分配款发放完毕仅用时30日。本案是舟山地区真正意义上个人债务完成集中清理的第一个案例,获得了债务人、债权人的高度认可。
十一
林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民政联动;多维诚信审查;诚信度存疑;个债辅导站全流程服务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胡丕敢、李梦霞、涂波
【债务人户籍地】瑞安市xx街道xx村
【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年逾花甲的债务人林某某因做生意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陆续提起诉讼,累计负债近100万元,其养老保险金及相关补助金均被冻结。经引导,林某某于2025年6月13日至瑞安法院设立的个债清理辅导站咨询债务清理事宜,辅导站对林某某开展前端辅导,并于同日协助林某某向法院提交个债清理申请。瑞安法院经审查于2025年6月23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清理情况】
1.采用“法院+民政+管理人”联动调查模式,入户实地调查一手信息。依托民政部门具备的社会低保救助调查、协同属地镇街开展入户核查等职能优势,本案组成了由法院、属地镇街、管理人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为获取真实一手情况,调查组决定开展突击入户调查。经实地查看,林某某住所虽为违法建筑,却内设麻将桌若干及生活物资售卖货架,现场有不少人在搓麻将。林某某称因麻将、小卖部相关收入微薄,且归于年迈母亲,故未予申报。
2.构建多维全方位诚信核查体系,精准识别若干诚信存疑行为。(1)消极配合调查相关应收债权。围绕林某某可能存在到期应收货款债权事宜,林某某多次称需查找相关材料但并未实质回复。(2)存在虚报亏损嫌疑。管理人通过仔细分析调取的工商档案信息,发现林某某曾承包村里的鱼塘进行经营。债权人反馈该鱼塘项目运营成本低廉,当地又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盈利空间较大。而林某某坚称鱼塘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未提供亏损账簿等相关依据。(3)5年前离婚时将优质房产分割给妻子。管理人调查发现林某某离婚时将名下具备不动产证书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前妻,自身仅保留无不动产证书的违法建筑。
3.充分完整披露多维诚信核查结果,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管理人及时将多维度诚信调查结果向债权人进行充分、完整的披露。清理过程中,林某某提出清偿率约22%的清理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能通过。同时鉴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存疑等实际情况,瑞安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本案个债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探索和拓展债务人财产调查及诚信度识别府院联动新路径。个债清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开展的社会救助工作在对困难群体精准帮扶理念、财产收入核查等方面高度契合,具有共通性。本案系“法院+民政+管理人”联动调查的个债清理案件,各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密切配合。二是构建多维全方位诚信核查体系。法院指导管理人始终以诚信审查为核心,构建了“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公安等多部门档案调取+婚姻财产追溯+实地核查印证+债权人线索反馈”的全方位诚信审查体系,尽可能还原债务人真实状况,坚决筑牢诚信审查 “防火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构建个债清理辅导站全流程服务新模式。本案在受理前端,充分发挥个债清理辅导站具备的专业性、公益性优势,开展“咨询答疑、申报辅导、方案拟定”等工作;案件正式受理后,辅导站在获得债权人、债务人一致推荐后担任正式程序的管理人,实现服务无缝衔接,保障案件优质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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