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福建一男子林语(化名)因身份被他人冒用借贷,莫名背上十万元债务,银行账户遭冻结,赖以谋生的车辆被收回,长期重压之下更是患上抑郁。历经艰难维权、自费鉴定,终在法院再审中洗清冤屈。然而,一场无妄之灾,让他陷入“赢了官司,却难补损失”的现实困境。
账户突然冻结,男子“被执行”
2025年2月,福州闽清县市民林语的生活,被一条突如其来的消息彻底打乱。
他在商店购买物品时,手机里的账户突然发现无法结账,手机里弹出的消息显示,自己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资金无法支取。一头雾水的他联系了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才得知自己被卷入一桩2013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一审判他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为他一直没有还款,现在案件进入执行状态,所以冻结了他的所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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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全貌,林语向闽清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相关材料。他从案件材料中了解到,2024年黄某军持一张2013年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借条上写着借款人“林语”,担保人是林语的高中同学黄某。借条上还留有借款人与担保人的签名及指印。借据载明:“林语,于2013年7月19日向黄某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次月18日起,每月18日,向黄某军支付人民币2500元作为利息”。
闽清县法院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黄某军请求法院判令林语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因林语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而黄某军提供的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故依法判决林语败诉,判决内容为“林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954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3.4%计算的利息。”
“我从未向任何人借过这笔钱,也不认识借钱的黄某军,更没有在任何借条上签过字、按过手印。”林语说,此前对于这场官司,他自始至终毫不知情。并且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旧地址邮寄传票,他早已搬家,也未收到开庭通知。
鉴定后签字和手印不是本人 法院改判
明明没有借钱,为何成为可“被执行人”?
林语说,借据上的担保人黄某是其高中同学,黄某还欠他们家的钱,一直没有还。他向记者出示了黄某于2016年2月及9月写的3张借条,合计借款金额25万元。记者随后拨打林语提供的黄某手机号码,发现该号码已为空号。
林语告诉记者,他的身份证曾丢失过两次,“不确定是不是黄某拿了我的身份证或复印件,去向黄某军借钱”。
黄某军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之前认为该案借款人就是林语,担保人为林语的高中同学黄某,虽与林语不相识,但对方借款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后因联系不上黄某且无林联系方式,于2024年9月起诉。他表示,黄某的父亲是其多年好友,黄某愿担任担保人,且林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我肯定没有借过这笔钱。”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和签名是被冒用,林语于2025年3月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借据上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并要求撤销该份民事判决书。
2025年4月,法院曾两次传唤林语,了解该案情况。因账户被冻结期间,林语没有收入,为了鉴定笔迹和指纹,他向亲朋好友借了五千多元,前往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记和指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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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文书鉴定的最终鉴定意见为“《借据》落款‘借款人(签字)’处‘林语’字迹不是样本书写人林语所写”。另一份指印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借据》落款‘借款人(签字)’处‘林语’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不是样本捺印人林语所留”。
2025年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林语的账户得以解冻。
法院查明:黄某军根本不认识林语,全程只和担保人黄某对接,借款时没有当面核实借款人身份,没有核对原件,也没有和林语本人确认过借款。借款后的利息一直由黄某支付,黄某甚至明确告诉黄某军“不要找林语”。法院认为,林语与黄某军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最终,福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因被冒用 损失谁来承担?
官司赢了,但生活并没有回到原点。
林语说,账户冻结后,他的生活迅速陷入连锁危机。他本来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车辆靠贷款购买,每月必须按时还款。账户被冻结后,他没有任何流动资金,无法按时还贷,很快出现还款逾期。尽管他多次向平台和公司解释情况,但仍因违约被收回车辆。
林语因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收回、收入中断,导致他开始长期失眠、情绪低落、不愿见人。他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需要经常服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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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法院执行后,账户冻结、自费的鉴定费、诉讼费、医药费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都没有任何一方负责,也没有人给予补偿。”林语说,他也多次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应都十分有限。
“我的诉求并不高,因此事对我造成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就好。”林语说,不能因为身份被冒用,又被法院执行后,事情就没有下文了。现在他不知道这笔赔偿该向谁来申请赔偿。
林语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北京观韬(昆明)律师事务所宋炜律师指出,林语被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姓名权,这是本案黄某冒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宋炜律师表示,林语是有权向其高中同学黄某主张民事侵权责任的,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黄某冒用、冒签姓名和伪造手印的行为对其造成的一些系列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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