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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欠付租赁费,
出租方催款过程中,
第三人多次作出愿意付款的意思表示,
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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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豆包AI生成)
01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乙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李某作为共同承租人(丙方),于2025年1月1日就租赁钢板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板90块,租金7元/天/块,若丢失每块按赔偿当天的实时新货市场价格赔偿,租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交纳上月租金,逾期一日加收5%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返还租赁物。丙方承担合同义务范围包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钢板,被告却未足额支付费用。后在原告催要租金的过程中,被告张某多次承诺同意支付租赁费。经结算,截至2025年8月25日,尚欠租赁费92610元,案涉钢板未予退还。经计算,每块钢板价值5752元。因对方迟迟不予付款,甲公司将乙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返还钢板或者折价赔偿、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租赁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乙公司、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两被告使用原告租赁物未及时支付租金且未归还租赁物,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款、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数额应以法院核定为准,即以9261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6日起,按照当月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被告张某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自己付款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故,原告要求张某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李某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2610元及违约金,返还案涉钢板或按照每块5752元折价赔偿,支付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返还钢板之日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租赁费,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第三人张某的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乙公司、李某作为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的承租方及共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返还案涉90块钢板,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的责任认定,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张某在债权人甲公司催要租赁费用的微信沟通中,多次明确作出自愿支付案涉租赁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清晰、明确,系其真实意思体现,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即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张某的上述承诺已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就乙公司、李某所负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与一般保证存在本质区别,需重点区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起诉原债务人,在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人一旦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债务加入承诺,即丧失先诉抗辩权,需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加入人履行还款义务。
结合本案,在此提示市场主体在商事往来中,应审慎作出意思表示,尤其是涉及代为付款、承担债务等相关承诺时,需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同时,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可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加入条款、固定与第三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书面承诺等)等方式,进一步固化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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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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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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