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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白
上一篇文章:
有人看完文章后说:
“木白作者写这些带着色情噱头的文章,真的是堕落了。”
我简单回答几句:
一是,我不理解这位朋友为何会有这样的看法,什么又是色情噱头?
首先,这起事件是一个犯罪。当然,不是所有的这种猥亵犯罪我都会写,譬如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犯罪,虽然也是恶性犯罪,但我并不觉得值得写。因为法律的条款就在这里。
班主任和15岁女生的犯罪,是要超越个体犯罪的。上一篇文章我就说了,这是一种权力不对等的特别犯罪,尤其是学校是一个教育人的地方,中学都是未成年女生,这样的犯罪其实本质的性质是存在,权力压迫,伦理道德等等诸多因素。
同时我强调了个体。因为现实中很多人惯于用愚昧的大脑审视人间,诸如动辄把一个行业范畴化,而非是人。它们不懂的行业,群体是由人构成的。任何时候,你看待一件事,首先要看到人。
再说白了,这个女生为何敢于跟着老师去宾馆,答案就是她只看到了班主任,老师,而忽略了人。
二是,这件事不仅仅是我个人持这种看法。很多媒体的评价比我更犀利,新京报的标题就是《不开除猥亵15岁女生教师,就是在纵容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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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白了,你只看到了这件事上的猥亵二字,没有看到后面的不合法规的行为。
规定就在这里: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第四条第7项明确,"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应予处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第十条配套要求,此类行为应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2018年,教育部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发布时,公开释明政策,立下规矩: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
再说白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媒体的报道下是能看到学校是在包庇这样一种行为的。对此,我们不仅仅需要看到,还要叩问一句,为何法律法规就在这里,怎么学校却没有遵守?
还有就是法律的概念,这显然已经超越了普通的猥亵犯罪,从给女生塞请假条,到去吃饭,再到宾馆开房,这是有预谋的要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在女生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是在反抗后涉事班主任才终止犯罪。虽然自行终止犯罪属于可以从轻的理由,但一个轻微的猥亵,10天的拘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地铁手拍一下女性的屁股也要拘留10天,各种案例很多,但显然这件事的性质是极为恶劣的。并不符合拘留的范畴。
三是,我承认,这个话题并没有风险,写起来很安全。但问题是,我不是你想要塑造的那种永远都“勇猛”的写手,我也需要活着,你看我这阵子,写作有收入吗?
几乎是没有的。十几天阅读率下滑的只有几千,这一方面有我个人中暑,精神疲惫无法集中精力写作的因素,但也有其他的因素的。
也所以,我一个小写手,也是需要活着的。你一个从来不点赞,不打赏的过客,天天盼着别人勇敢,本身就是心里不正的那种,一个社会的文明从来不是靠某个人。
我最近比较喜欢一句话:长久的关系本质上都是:两个有良心的人,在互相报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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