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叶静、蔡康苗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起年薪制高管离职后被拒发绩效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历时近两年,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阶段实现“全额绩效发放+保全费由公司承担”的全胜结果,展现了两位律师在复杂劳动案件中过硬的专业能力。
一、案件背景
本案委托人原在某国企任总经理一职,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于次年下半年一次性发放。2022年6月,委托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离职后,公司以“主动辞职不享受当年绩效”为由,拒绝发放其2022年1月至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
接受委托后,蔡康苗、叶静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确维权策略。2023年10月10日,本案委托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绩效工资。仲裁委认为,年薪制与一次性年终奖有本质区别,年终奖发放属企业自主权,但本案委托人实行的是年薪制,其提供劳动后就应获得年薪工资标准,虽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不影响其应得的绩效年薪,公司未支付2022年1月至6月期间绩效年薪显属不当,最终裁决公司支付本案委托人所申请的2022年1月至6月全部绩效年薪。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判无需支付绩效年薪。本案委托人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
二、案件争议焦点
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就如下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对抗:
1、主动离职是否影响绩效工资获取
公司举证上级单位发布的《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及电子邮件截图,主张“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予发放当期及剩余年度绩效收入”。承办律师则从证据效力入手进行抗辩:首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制度文件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本案委托人公示送达;其次,邮件收件人邮箱为委托人在职时使用的公司邮箱,其离职后该邮箱已被注销,委托人无法核实邮件真实性;最后,邮件内容未显示完整的制度文本,仅凭一份制度台账不能证明委托人已收到并知晓具体规定。最终一审法院对我方律师意见予以采信。
2、绩效工资应否乘以考核系数
公司同时提交上级单位发布的关于绩效薪酬兑现标准的通知文件,主张公司2022年度整体考核系数为0.95,本案委托人作为公司总经理,其绩效工资理应适用该系数进行折算。承办律师则指出,该文件是在本案委托人离职之后发布,因此不应对其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上述文件属于用人单位修改有关劳动报酬之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件制定程序合法、已经过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并公示及告知本案委托人,因此该通知文件对于委托人并无法律效力。此外,公司和本案委托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并未明确约定绩效工资需要进行考核才能决定最终发放金额,被上诉人的上级单位每次发布的内部文件均标明上诉人的基薪和绩效的总额为标准年薪,即“年薪制”,应当按时固定发放。如公司主张绩效工资应按考核系数折算,则公司应承担证明公司每年按照一定系数发放员工的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比如每年按照一定系数发放员工的绩效工资经过民主程序的文件、往年按照某一系数发放上诉人绩效工资的发放记录等。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委托人主动离职不影响其绩效年薪的发放,但是采信了公司提交的0.95考核系数。我方诉请虽获部分支持,但金额较劳动仲裁减少约3.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仍然认为其不应当支付本案委托人绩效工资,而本案委托人认为不应当按照0.95考核系数计算其绩效工资,应当全额发放。
就在双方针锋相对之时,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委托人被通知公司同意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本案委托人请求的全部绩效年薪,且保全费全部由公司承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已按期履行全额支付。
四、办案心得
一审判决金额较劳动仲裁裁决金额减少3.5万元时,委托人曾流露出犹豫:是否还要继续上诉?是否接受这个“打了折扣”的结果?彼时,摆在面前的现实是:继续上诉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二审改判的难度众所周知,改判率极低。然而,经过审慎评估,承办律师仍然建议本案委托人提起上诉。这一判断,并非盲目乐观,而是建立在对“未知因素”的预判之上。
案件进入二审后,公司领导层变更。这一变动看似与案件本身无关,却成为后续谈判中的关键转折点。承办律师在一审中成功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新领导倾向于妥善处理遗留诉讼,不希望公司长期陷于争议纠纷,且公司账户被冻结也实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留下了调解的空间。
诉讼如棋局,胜负不在一城一地的得失,而在全局的掌控。劳动仲裁阶段的全面胜利,不等于一审判决定型;一审的部分失利,也不等于二审无力回天。案件中的每一个“未知因素”都可能成为改变棋局的“蝴蝶翅膀”。律师的职责,就是敏锐捕捉这些变量,在恰当的时机做出果断的决策,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对委托人有利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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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委员、第三党支部书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党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叶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在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担任法务经理职位,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等,尤其擅长企事业单位复杂问题处理、婚姻家事和公司股权架构分离结合、刑民交叉业务等。服务的重要客户包括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798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航天长征飞行器研究所等大型央国企、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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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康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涉外家事及劳动争议解决,在劳动争议领域先后为多家客户提供常年、专项劳动及综合法律服务,成功代理几十起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及民商事诉讼代理服务,协助企业出色完成诸如建章建制、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劳动法律风险防控、劳动案件代理,同时也为企业高管、劳动者提供离职指导、争议解决的仲裁诉讼服务,均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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