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一次亲子跑步活动中,参与者意外骨折,当向活动主办方索赔时,对方以“已签免责书”为由拒绝。签了“免责书”,主办方是否能免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不能。法院认定,活动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023年9月,黄先生参加某服饰公司在一商场周边举办的亲子接力跑活动。在参与折返跑项目时,黄先生意外摔倒导致骨折。他认为,服饰公司和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服饰公司辩称,已在报名阶段提示风险,活动前组织热身,现场设置围栏。黄先生在报名时在线签署了《免责责任书》,应自行承担责任。商场辩称,活动由服饰公司组织,其场地符合规范,正常步行无安全隐患。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指出,服饰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亲子折返跑具有一定速度与竞技性,本身存在较高摔倒风险。服饰公司未对场地硬度、防滑与防摔保护情况进行充分评估,也未设置针对性防护措施,赛前安全告知与风险提示亦不充分。对于服饰公司主张的《免责责任书》,法院指出,无证据证明其向原告作出醒目告知和提示,该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快速奔跑中未结合自身状况谨慎参与,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先生自行承担70%责任,被告服饰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商场作为场地管理者,未参与活动组织,不承担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强调,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源自法律规定,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免除。“免责书”不应成为组织者逃避责任的“护身符”。组织者必须将参与者安全置于首位,切实履行包括场地安全把控、风险告知、现场管理和应急救护在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参与者也应仔细阅读风险提示,量力而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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