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网络信息已成为公众表达诉求、实施监督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市场主体为掩盖负面信息,竟通过技术手段有偿屏蔽网络搜索结果,这种看似“打擦边球”的操作,实则已触犯刑法。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涉案传媒公司、科技公司及五名被告人因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屏蔽”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均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应刑罚,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8年至2022年,老杨作为两家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排下属小美对接有“负面信息处理”需求的客户。接到需求后,小美联络某网站员工小林,再由小林对接研发工程师小李、小王,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指定的网络链接在搜索平台进行“屏蔽”,使相关信息无法在搜索结果中呈现。
经查,两家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以上,其中小林、小李、小王三人从中分得“技术服务费”数百万元。案发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抗辩,认为“屏蔽”不等于“删除”,相关信息仍存在于互联网,且180天后可能自动恢复,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删除信息服务”性质不同,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认为,“屏蔽”与“删除”虽在技术手段上存在差异,但行为目的、社会效果及危害性高度一致。网络信息的核心价值在于时效性,在长达半年的“黄金传播期”内被屏蔽,即便后期恢复,也已丧失传播意义,实质阻断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删除”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无二致。从法律解释来看,司法解释中的“删除”既包括物理性彻底移除,也涵盖功能性无法检索,屏蔽行为属于典型的功能性删除,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两家公司被判处罚金;老杨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首先,有偿屏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手段是直接删除还是技术屏蔽,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阻碍网络信息正常传播的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使信息在“黄金传播期”内无法被获取,实质危害与“删帖”无异。
其次,企业或个人若遭遇网络侵权,应通过平台投诉、民事诉讼、行政举报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寻求有偿屏蔽等灰色服务,否则,可能从“受害者”沦为“违法者”。
最后,网络平台及从业人员应严守数据安全和信息服务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技术创新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陈洁 刘逸梅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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