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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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常常发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另案诉讼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债权的减免等内容,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影响强制执行程序的推进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情形。
那么,债权人能否对被执行人另案调解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明确: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强制执行中,就对被执行人另案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张,主要分以下3种情形:
1. 情形一:另案调解书合法有效,未损害第三人权益→ 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另案调解书,系基于双方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处分第三人财产、未减免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务,未影响强制执行程序推进和第三人债权实现的,属于合法有效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三人仅以“调解书影响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民事权益受损害”的核心要件。
2. 情形二:另案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权益(如虚假调解、恶意处分财产)→ 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另案虚假诉讼达成调解书,或调解书内容存在错误,处分第三人财产、不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债务,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 情形三:第三人未参加另案诉讼,且调解书处分其专属权利→ 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类情形较为特殊,若第三人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另案诉讼,却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被通知参诉,且另案调解书处分其专属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无论该调解书是否直接影响强制执行程序,第三人均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错误调解书。若第三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另案诉讼存在而未主动参与),则无权主张该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周军律师提醒,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救济路径,避免因救济方式不当、超过起诉期限,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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