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2026年第1号总林长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的总体部署,持续巩固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成效,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一)毁林行为。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砂、采矿、取土;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或盗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等违法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草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未经批准的机动车在草原上行驶等破坏草原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开(围)垦、排干、填埋(占用)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资源;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污染湿地;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四)捕猎售卖野生动物行为。在禁猎区、禁猎期违规惊扰、捕捉普通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未取得狩猎许可,擅自猎捕、捡拾野鸟、野物;使用粘网、夹子、地笼、诱光灯等禁用工具和简易方法开展狩猎活动;擅自收购、存放、流转普通野生动物及其活体、制品等违法行为。
(五)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未经许可擅自采挖、采摘、移植、破坏一般野生植物和受限保护野生植物;无采集资质、超出范围违规采收野生植物;在林地、草原、湿地随意刨挖草根、药材、原生植被,损毁植物生长地和栖息地;私自收购、存放、倒卖普通野生植物及其种苗、根茎等违法行为。
(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行为。防火期内,未经审批在草原及周边擅自野外用火、焚烧杂草垃圾、吸烟野炊、随意丢弃火种;车辆机具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进入草原作业通行;经批准用火但不落实围挡、值守、余火清理等防火措施;擅自进入防火管制区、拒绝防火检查、不整改现有火灾隐患、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一)林地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二)草原违法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三)湿地违法行为。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自治区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行为。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一般违规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法律责任
(一)林地、草地犯罪。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草原20亩以上等情形,改变被占用林草地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林草地大量毁坏,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幼树200株以上、价值2万元以上;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价值5万元以上的,将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呼伦贝尔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严重的,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犯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森林草原火灾犯罪。失火罪(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如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致人重伤/死亡等),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放火罪(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督促违法行为人按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地块恢复、湿地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对逾期未完成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代为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将联合公安机关、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大对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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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伦贝尔林业和草原
美编:吕汶珊
主编:何凯
监审:刁岩 郭悦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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