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用户反映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突然多出了非本人购买的机票订单,即遭遇“幽灵机票”。有观点认为,这一做法是机票代理商用手里掌握的旅客信息去作为套利工具,反复退改或者买联程票退掉多余航程赚差价。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机票订购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案件,认定平台内商家在未取得用户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吴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购买机票,其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出行行程及支付信息等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商家、收款方及航空公司之间流转。随后,吴某在航空公司官方APP中发现,名下出现两段非本人订购的行程,认为个人信息被滥用,遂起诉维权。
庭审中,四被告均否认侵权。平台经营者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信息流转属履行合同所需;收款方表示仅代收款项,未获取相关信息;商家称其委托案外某票务代理公司订票,多订机票是票务代理公司单方操作失误所致,其获取原告信息系履行代订合同必要行为;航空公司则称仅被动接收信息,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平台内商家未取得涉案航空公司出票代理资质,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取得用户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个人信息提供给案外票务代理公司,导致多订机票。平台经营者传输的支付信息已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航空公司如实展示客票信息,收款方亦仅按委托处理相关数据。
法院认为,涉案姓名、身份证号、行程信息及去标识化支付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本案中,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商家、航空公司分别基于不同合同关系处理信息,不构成共同处理者。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告知及必要审查义务,收款方和航空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而平台内商家违反“告知-同意”规则,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平台内商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去标识化信息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告知—同意”规则,对外提供信息须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平台应加强商家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商家需依法合规处理信息,消费者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向在线旅游平台发送司法建议,平台方表示将严格按照司法建议,督促从事机票预订业务的商户合规经营,同时加强日常核查监督,及时整改不合规经营行为。(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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