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沁阳市柏香镇柏香一街村,一名13岁男孩骑车外出时,被横在马路中间的绳索割伤颈部,引发社会关注。4月13日,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此事发生于4月4日下午,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外出补课时发生意外,事发地位于村中一公共通行村道。拉绳者今年70岁左右,与受伤男孩同村。
新京报记者获悉,目前,受伤男孩已被转入北京的医院接受救治,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男孩气管断裂,事发地为公共村道
男孩母亲郝女士告诉记者,4月4日,儿子骑车外出补课时,被一根横拉在马路上的绳子勒住脖子当场摔倒,颈部受伤严重。
孩子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救治,医生告知,孩子气管断裂,颈部创伤严重,肺内还存在积血等症状,病情危急。孩子已于4月12日晚转入北京的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孩子还在重症监护室内。医生正在会诊,商定手术方案。”
郝女士介绍,受伤的是她的小儿子,今年13岁,读初二。家里条件不好,平日靠丈夫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大儿子正在读大二,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开支不小,还有两位年迈的老人需要赡养。
4月13日下午,柏香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柏香一街村村主任均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事发地位于村中一条对外开放的村道,平时村民也会从此经过,并非私人区域或施工区域。此外,村主任表示,拉绳村民为同村一名70岁左右的老人。
柏香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受伤孩子家庭属于低保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官方的慈善资金已给到该家庭。同时,镇政府还向各村发布了捐款倡议书,目前已筹集到善款约十万元。后续相关部门还将持续帮扶。
孩子家属在筹款的平台上写道,事故目前没有划分责任,对方垫付了一万元,已经全部用于治疗。
据媒体“小莉帮忙”报道,男孩母亲曾称,事发当天一名村民打玉米不想让行人通过,便在道路中间横拉了一根绳子,导致意外发生。
律师:涉事村民或担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后,有关“涉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网络上引发讨论。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村民在村内公共通行道路上私自横拉绳索。对于其是否设置了明显警示标识,现阶段尚无明确信息。如未依法设置或警示不足,可能被认定为对不特定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行为人拉设绳索的行为具有明显危险性,且本应预见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该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莎进一步分析称,行为人“预见”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仍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还提到另一种情况。若行为人出于阻拦通行等目的,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仍持放任态度,则属于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指出的是,与前述基于过失的情形相比,间接故意的情形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更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故意犯罪,会被认为比过失犯罪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定罪评价和量刑上也更为严厉。”常莎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本案具体定性仍需结合现场情况及行为人主观状态综合判断。
此外,常莎表示,在民事责任方面,该路段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道路,村民无权擅自设置障碍物。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男孩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若造成伤残,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受伤男孩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常莎表示,男孩年仅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出行为及安全保障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具体到本案,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男孩确实存在违规驾驶行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监管义务,可能会在民事赔偿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不过,该违规骑行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中突发、隐蔽且危险的绳索障碍,那么即便存在违规骑行行为,在责任划分中,拉设绳索一方仍可能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此外,常莎还补充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危险性、可预见性以及各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男孩的违规骑行行为一般不影响涉事村民刑事责任认定,但可在刑事量刑及民事赔偿时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实习生 张景量
编辑 刘倩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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