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把现实中很多模糊的问题一次性说清楚了。
我提炼总结了一下,给大家划划重点,提提醒,一共十条新规。
一、介绍贿赂,多少起算?
就是给人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新规明确: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或者介绍单位行贿5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追责。
二、单位行贿,门槛是多少?
以前单位行贿的标准不够明确,现在定了:一般20万元以上就立案。如果有特殊情节,10万元以上也能立案。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多少钱算“巨额”?
30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有300万元以上财产说不清来源,麻烦就大了。
四、钱放境外,多少算犯罪?
也是300万元。注意,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而且关键在“隐瞒”——如果你在海外中彩票,主动向组织报告,哪怕2000万也不犯罪。
五、民营企业里的腐败,怎么管?
一视同仁。打击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保护民营企业不是说空话,企业里的犯罪照样打。
六、收股票、期权,数额怎么算?
按案发时实际获利算。如果还没获利,按当时的市场价减去买入价,算差价。
七、收的字画、珠宝、手表,假的怎么办?
不能把假货当真货算数额。必须鉴定真伪,价值不明的要作价格认定。至于认定算不算司法鉴定,这个可以继续讨论。
八、公司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行贿算单位还是个人?
分情况。单位集体决定、利益归单位的,算单位行贿。但如果个人和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利益实际归个人,就不是单位行贿。注意“高度混同”四个字,偶尔混个三五千不算。
九、退赃退到什么程度,算“积极”?
这是第一次明确:一是全部退赃;二是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已被控制;三是共同犯罪中,自己分到的全退了,还愿意继续退。亲友代退、本人同意的,也算积极退赃。
十、赃款放哪儿都得追。
钱还没给受贿人,或者已退给行贿人,监察机关直接向行贿人追。如果由第三人代持、保管,就向第三人追。别以为“我没犯罪,凭啥找我追赃”——追赃不只看犯罪的人。
总结一下:这次司法解释,把数额门槛、财物认定、单位与个人界限、退赃标准、追赃范围都讲得明明白白。无论你是公职人员、企业主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值得心里有数。规矩越清楚,社会越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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