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利用医保卡虚假就医,套取药品转卖牟利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韩某以诈骗罪作出刑事判决。
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其本人的医保卡,在本市相关医疗单位虚假就医套购药品,并将所购药品加价出售牟利。经医保部门核算,其行为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向医保部门进行了部分退赔。
![]()
![]()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就医套购药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医保部门进行了部分退赔,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医保骗保行为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将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认清本质
医保基金是“公共蓄水池”,
不是“私人小金库”
医保基金是一个巨大的“公共蓄水池”,里面是千千万万参保人共同汇聚的“救命水”,保障每位参保人在生病时能看得起病、用得起药。每一次规范使用,都是在需要时取用自己那份“水”;而虚假就医套药转卖,使得原本用于保障参保人正常医疗需求的基金被不法分子非法侵占,损害的是所有参保人的共同利益。同时,“回流药”脱离国家药品监管,扰乱药品管理秩序,最终危害的也是社会大众的健康安全。
因此,医保基金,不管是个人账户余额还是统筹基金,都不是“私人小金库”,不得违规使用。
认清行为
远离“高压线”,
这些骗保行为不可行
虚假就医:虚构病情、无病装病、小病大看,只为开药(尤其是慢性病药、高价药、特效药)。
超量开药:远超本人治疗所需剂量购买、囤积药品。
转卖倒药:将医保报销所购药品,出售给他人或药店。
出借冒用:将自己的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交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就医购药。
刷卡套现:与药店或医疗机构串通,虚构消费记录套取医保基金现金。
认清后果
骗保代价沉重,
莫因小失大
法律责任:故意骗取医保基金,除需退赔骗取的基金外,还将面临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健康隐患:虚假就医会污染个人真实的健康档案和诊疗记录,影响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准确判断,耽误治疗。
认清责任
规范使用,人人有责
实名就医:看病买药务必持本人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配合身份验证,确保人证相符。
按需开药:遵循医嘱,只开具治疗自身疾病所需的、合理剂量的药品。
妥善保管:像保管银行卡一样保管好医保卡,不外借、不冒用。
监督举报:提醒广大群众,“医保卡”不是“提款卡”,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及时向医保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资料来源于区医保局
记者:谭奕茂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上海长宁”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