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两高"最新修改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扩大入罪主体、新增污染物范围、严打中介造假、明确从宽路径,刑事风险全面升级。本文从实务角度深度解析,为企业、经营者、环保从业者划出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一、修订背景
(一)主体扩容
将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1.主体范围显著扩大
"重点排污单位"是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名录企业,范围较窄;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涵盖所有需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几乎覆盖化工、印染、电镀、造纸、火电、钢铁等高污染行业全部主体。
2.明确追责到"个人"
新规特别增加"人员"二字,明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犯罪主体。老板、厂长、环保总监、操作员,只要参与造假,一律追责,彻底改变以往"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的局面。
(二)污染物范围倍增:
将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1.几乎覆盖所有重点监控指标
新增的总磷/总氮直指水体富营养化污染;颗粒物(PM)针对大气粉尘污染;VOCs则针对涂装、印刷、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企业只要对上述任何一项监测数据造假,直接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入刑门槛几乎为零。
将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犯定性,无需实际危害结果
根据《刑法》第338条及司法解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造假行为,不论是否实际超标排放、是否造成污染后果,均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链条打击: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中介主体范围空前扩大
本次新规在涉环境监测、核查类犯罪主体上作出重要扩容,在原有规制范围基础上,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及编制核查机构三类机构,进一步织密环境污染与数据造假领域的刑事追责网络,填补了此前部分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空白。
在机动车环保检测领域,机动车检测机构为通过年检的车辆实施作弊、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将直接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彻底扭转以往仅作行政处罚的局面。在 “双碳” 政策持续推进背景下,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刑事约束同步强化,为企业编造虚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出具不实减排核查报告等行为,明确构成刑事犯罪,实现对碳数据造假行为的严厉追责。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刑事责任进一步落地,在土地出让、工矿用地修复等关键环节,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调查报告、评估文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防范土壤修复及土地利用环节数据失真、违规操作等问题,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公共利益。
2.入罪标准降低,"小额多次"难逃法网
本次新规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入罪情形上作出重要调整,新增 “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入罪标准,进一步严密刑事追责体系。
旧规采取唯数额论,要求违法所得达三十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相关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方可入刑。实践中,部分机构为规避处罚,采取小额多次、化整为零的方式持续违法,导致监管难以有效追责。
新规针对这一行业顽疾优化标准,将入罪门槛大幅降低,明确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对持续性、规模化造假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提升环境服务领域违法成本,强化对虚假证明行为的刑事震慑。
3.专门打击"作弊工具",斩断黑色产业链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四款:“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新规新增第十条第四款,明确对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的行为,依法从严追责,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此前此类协助造假行为多被认定为“帮凶”,处罚较轻,而该条款明确其独立成罪,严厉打击各类协助环境检测作弊的行为。通过强化刑事处罚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进一步压缩环境检测作弊的灰色空间。
(四)宽严相济
在既往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想要获得从宽处罚,需依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种情节综合评判,“生态环境修复”并未被列为独立的从宽依据,仅作为辅助参考。这一模式不仅导致生态修复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部分行为人即便主动投入人力物力治理污染、修复生态,也无法以此为核心获得明确的从宽待遇,同时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的模糊性。
新规修订后作出了极具针对性的优化完善,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罚作出了明确且具指导性的约定,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单独列为独立的从宽处罚依据,确立了生态修复在司法处置中的核心地位。
结合既往实践的短板来看,新规的优势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导向更清晰,打破了既往“综合情节叠加”的限制,以单一独立的生态修复情节作为从宽核心依据,引导行为人主动聚焦生态治理,而非单纯追求赔偿、谅解。
二是实操更明确,条文明确了从宽幅度与具体情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有效解决了既往裁判模糊的问题。
三是价值更贴合,既通过从宽激励,推动污染者主动修复生态、消除环境危害,实现“惩罚与修复并重”,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了法律惩戒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切实弥补了既往实践中生态保护导向不足的短板。
二、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一)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三档量刑
1.基本犯(严重污染环境):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适用情形:篡改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危废3吨以上、超标3-10倍以上、2年内2次处罚再犯等。
2.情节严重: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情形:非法排放危废100吨以上、致基本农田15亩功能丧失、致3人以上重伤等。
3.后果特别严重(7年以上):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情形:饮用水水源中断、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永久基本农田50亩损毁、致人死亡/重伤等。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 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同时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择一重处,最高可判10年。
(三)单位犯罪双罚制
单位犯上述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标准定罪处罚。
【警示】:老板、股东、总经理、环保负责人、技术主管均属追责范围。
三、实务风险防控指南
(一)企业合规方面
企业需构建“不能犯、不敢犯”的风控体系,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主体自查,确认自身是否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立即核查排污许可证类别,若为重点管理单位,需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严禁任何形式的篡改、干扰行为。
二是数据管控,守住监测数据生命线,实行监测系统专人管理、权限分级、操作留痕,严禁修改参数、屏蔽传感器、稀释水样等各类数据造假行为,异常数据需及时上报、书面记录并留存证据,不得隐瞒。
三是第三方合作,严格审核环评、监测、碳核查等中介机构资质,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合作方,绝不授意、指使中介出具虚假文件,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对文件真实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涉案应对方面
一旦涉险,需采取有效措施最大化降低刑事风险。
首先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固定证据,停止排污、修复相关设备,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生产台账、用药记录等关键材料。
其次要主动修复生态以争取从宽处罚,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积极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消除污染、赔偿损失,并保留修复合同、支付凭证、治理记录、验收报告等,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最后要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指导固定无罪或罪轻证据、申请取保候审、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全力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
畅森律师提醒您:
此次"两高"司法解释修订,是国家以最严密刑法守护生态环境的强烈信号。在环保问题上,侥幸心理是最大风险,被动应付必付惨痛代价。唯有主动合规、严格守法、积极担责,才能在绿色发展中行稳致远,避开刑事风险的深渊。
若您的企业涉及环保数据监测、危废处置、环保中介服务、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业务,或已面临环保部门调查、刑事立案,请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法律帮助,守住自由与财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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