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网络媒体使用的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一些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吧
![]()
一
李某诉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初中生李某未经父母同意,在某电子商务平台的店铺中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并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该订单。摩托车到货后的第二天,李某在摩托车未上牌照的情况下上路被交警扣车,李某父母方得知该情况。李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认知范围,购买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店铺返还购车款。被告认为,原告在购买过程中并未将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发给涉案店铺客服,要求开具发票时,被告才通过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件得知其真实年龄。原告母亲对自身账号保管不严应对此承担监管失责的责任。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一般性消费品或普通生活用品,且对于驾驶年龄有限制要求,就商品性质和价格而言,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通常认知可以接受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的范畴与原告的年龄不相适应。在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经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支付,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卖方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商品,但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在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较传统的线下交易难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时虽然无法——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催告监护人追认。此外,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保管好消费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免发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消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第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监护职责。在该案中,李某的父母因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而被法院认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二
案例二:刘某诉某直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案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是一名小学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仅8天的时间内,刘某通过微信给该账号充值4万余元,并将这些充值金额在该直播平台上通过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的形式进行消费。原告的监护人认为,原告作为小学生,充值的金额和消费的行为已经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应不发生效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所进行的高额充值打赏行为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充值款项。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平台在实名认证、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风险防控、主播监管等方面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进该平台完善注册、充值、打赏环节的身份认证机制,优化风险监测防御机制,加强平台主播的监管、培训、惩戒,构建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
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消费的意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额充值打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调解,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有利于敦促相关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空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三
甲某诉乙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大胆点找我吃瓜,不要唯唯诺诺都找我吃啊”言论。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询问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刻不容缓。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四
甲某与某科技公司、乙主播网络充值打赏案
基本案情
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并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的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期间不断用“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
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五条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