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彩礼返还争议。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便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及婚礼,但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原告先后向被告给付了见面礼、“三金”、彩礼等财物合计二十余万元。然而,婚礼结束后,二人共同居住时间不长,相处过程中感情逐渐冷淡,原告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均被被告推诿拒绝。原告认为,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彩礼及相关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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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法官向双方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结合本案中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核心事实,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17万余元;若被告逾期未支付该款项,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传统婚嫁习俗,应量力而行、文明适度,不应成为婚姻的“枷锁”。缔结婚姻时,双方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若婚约解除或婚姻破裂,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协商处理彩礼返还等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怀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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