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底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细化了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了“免罚”“轻罚”“重罚”的具体情形,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行为可以免于处罚?哪些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可免于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明确可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是指定点医疗机构的科室、定点零售药店、个人二年内在本统筹地区第一次实施该违法情形。
2.在医疗保障部门发现有关违法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线索前,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并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主动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对自查自纠金额不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争取“首违不罚”的政策红利。
这些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设置了明确的“高压线”,依法对性质恶劣、拒不改正、屡查屡犯、对抗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1.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1.5%以上,可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还将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2.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1.5%以上的,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特别提醒:即使是“管理疏忽”,只要拒不整改,也可能面临最高5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对于既不符合免罚条件、也不构成从重情节的一般违规行为,《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也设定了合理的中间档处罚。
1.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5%以上1.5%以下,可处1.5倍罚款。
2.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但无加重情节的,可罚款2万元到4万元。
3.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骗取医保基金占接受检查同时间段医保基金系统发生额0.5%以上1.5%以下的,可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月以上至1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来源:洪观新闻记者 李海燕 邬靓
编辑:姚西林 二审:李园园 终审:邹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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