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交所就修订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包括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优化大宗交易制度、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四方面。
具体来看,第一,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为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固定价格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同时,上交所、深交所也就修订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范围由科创板股票、创业板股票拓展到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第二,优化大宗交易制度,是为促进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进一步向盘中交易价格收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30%和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孰低值,且不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70%和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孰高值。
第三,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是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是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0%(-60%)的;(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0%(-75%)的;(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的规则,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北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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