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与责任方、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本是快速定纷止争的常见方式,但如果协议签了、钱也拿了,伤情却加重了,伤残等级加重,履行完毕的协议是否还能撤销?简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1月22日凌晨,叶某某驾车在高速上追尾毛某驾驶的轿车,导致毛某车上乘客张某受伤。交警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毛某无责。张某先后三次住院56天,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5个多月后,张某、叶某某、保险公司三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9477元,叶某某另行赔偿医保外用药等13950元;本赔偿协议签订后,就本次保险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终结。后保险公司、叶某某已按约定全额支付赔偿金。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同年12月,张某因“左侧股骨头坏死”再次住院,并接受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结果令人震惊:左股骨头坏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情已然构成九级伤残。张某遂与保险公司、叶某某再次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并追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系三方自愿签订,但伤情的发展无法人为控制,后续治疗等也需要经医生专业诊断和处理,伤势程度的判断更需要依赖专业鉴定,而非普通人的常规认知可确定。张某在协议签订后,因病情恶化导致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经鉴定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构成九级伤残。原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基于十级伤残)与张某十级遭受的损失(基于九级伤残)之间存在明显差距,继续维持协议对张某显失公平,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协议可撤销的规定,张某主张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再支付张某13万余元、叶某某再支付张某3千余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赔偿协议签了字、拿了钱,就不能再找后账,这种理解不全面。赔偿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律赋予了受害方申请撤销的权利。并且伤情的恢复和演变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很难完全预判。在伤情尚未稳定、后续治疗方案和愈后效果不明朗的情况下,切勿急于签订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应当在完成全面治并完成伤残鉴定,明确实际损失范围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如果确需签订,建议在协议中为后续治疗、伤情变化预留空间,例如约定“如伤情加重或出现新并发症,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另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戢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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