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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李某先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医疗站的牌子被人损坏并且部分丢失,他怀疑是李某贵所为。12月27日下午,他跟踪李某贵到其家中,发现被损坏的部分牌子后,当场打了李某贵一耳光,抓住其衣服将其仰面摔倒在地,又乱踢其身体。李某贵站起来后,李某先再次踢倒他。群众赶来劝开后,李某先离开。
约一小时后,李某贵到邻居家吃晚饭,期间说自己“下身很痛”,但没有提到头痛、头晕。第二天傍晚,李某贵被发现仰面死在自家楼梯口,头部下方还有半块砂砖。经鉴定,死因是颅脑损伤。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先的殴打行为导致李某贵颅脑损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决无罪。为什么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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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无罪判决并非否定李某先的殴打行为,而是认为该行为与李某贵的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确定无疑的因果联系。
一方面,无法证明李某先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了李某贵颅脑损伤。李某贵被打后,头上没有明显伤痕,没有去医院检查,也没有出现头痛、头晕等典型症状。在此情况下,无法判断殴打行为是否已经造成颅脑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
另一方面,无法排除其他原因造成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贵的死亡存在多种可能性:案发当天中午,李某贵喝过酒,曾躺在路边,处于半昏迷状态,身上有泥巴,不能排除他自己酒后摔倒,磕到了头部;尸体被发现时,头部下方有半块砂砖,地面杂乱,不能排除他在家中楼梯口自己摔倒,头部撞击砂砖致死;从被打到死亡,中间隔了20多个小时,这期间他回家、吃饭、活动,不能排除他因其他意外导致颅脑损伤。
用通俗的话说,虽然李某先打了人,人也死了,但无法证明是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中间可能有很多其他原因,法律不能把账算在李某先一个人头上。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必须确定是该行为直接造成了死亡,而不是可能造成或不排除其他原因。刑法之所以要求这么严格,是因为它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如果因为“可能”就定罪,那可能会发生大量冤案。
本案中,李某贵死亡存在多种可能,中午自己摔过、家里地上有砂砖、时间间隔太长,这些可能性加起来,使法院认为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而判无罪。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当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时,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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