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孟庆达: “被告人王某对于李女士的承诺是有一定的减肥效果,并且没有副作用。服用后李女士出现了心悸、发汗、恶心。她在上网找到被告人王某的时候,发现这个店已经注销了,微信也联系不上,所以她就觉得自己受骗了,就选择了报警。”
因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2020年7月开始,明知自己购进的减肥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自行在网上购买简易包装袋、商标贴纸,将进购的减肥药分装包装,之后通过微信进行宣传销售。
经检测,王某所售的减肥药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该物质属于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对于人体健康危害极大,我国很早就明令禁止了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守望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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