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刘为贵:
经查,你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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