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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24年9月,李先生在家中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在紧急送医途中不幸身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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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并提出两项主要抗辩理由:
一是声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认为李先生尚有一女未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是主张“事发经过不明,无法证明属于意外事故”,指出报案记录、派出所证明与死亡证明中关于事发地点、死亡地点的表述存在细节差异,且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骤停”,认为无法排除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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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无效后,李先生家属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开尔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后,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
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开尔律师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另一位继承人自愿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书面声明,证明两位原告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诉讼主体完全适格;
关于事故性质,开尔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已明确记载李先生“从二楼不慎摔下受伤”并认定为“意外死亡”,结合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事故性质为意外。保险公司所质疑的细节差异(如“送医途中死亡”与死亡证明记载“家中”)属于描述侧重点不同,并不否定“摔倒”这一核心意外事实;
开尔律师强调,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进行现场调查,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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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位原告主体适格,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先生系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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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胜诉结果,为沉浸在悲痛中的家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慰藉,也再次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程序细节问题否定明确的意外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应作为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依据。开尔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厘清保险理赔中的法律事实,守护每一个家庭的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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