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发帖时不直接点名,只用“某某”或字母缩写,就能放心“吐槽”不被追责?以“抽奖”引导网友转发评论,是正常互动还是恶意“带节奏”?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这种“擦边”操作,不仅构成侵权,还可能因传播方式不当而加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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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人机协同生成。
演员甲某某和乙某某均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网络用户王泽(化名)是乙某某的粉丝,同时也是甲某某的“黑粉”。他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评论内容,使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的图片信息。
同时,王泽还围绕针对甲某某的特定话题设置“不限圈抽奖”,表示“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抽奖条件:只要你拿出无论是客服电话还有邮箱维权的任何证据,帮助乙某某粉丝维权,即可参与抽奖”“奖池过10W!人数过百!人人都有机会!”等,以转发、评论等作为参与条件,且不限定参与范围。相关内容发布后,短时间内引发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形成明显扩大效应。
甲某某认为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遂提起诉讼。王泽辩称,涉案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甲某某,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围,应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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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化名)发布的涉甲某某不实内容。北京四中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言论指向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而应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及一般公众认知综合评判。王泽虽使用“甲X某”等称谓,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涉案言论与甲某某具有直接或高度对应,且涉案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等内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该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关于“不限圈抽奖”,法院指出,其本质是以利益为驱动的传播方式,通过降低参与门槛、设置奖励机制,使不特定用户在参与抽奖的同时客观上造成信息传播扩大,传播范围和速度远超其他方式。本案中,王泽以抽奖为条件要求参与者转发、评论,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侵权加重情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泽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王泽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网络环境中,“不点名”不意味着“不指向”。判断“含沙射影”的言论是否具有特定性,可从四方面认定:言论是否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是否包含职业身份、参与作品等识别身份的特征要素;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程度;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能否自然联系起特定主体。
“本案中,相关言论虽采用‘甲X某’等表述,但结合话题标签、角色信息等内容,已使特定受众能够明确识别对象,可以认定涉案言论与演员甲某某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属于典型的‘形式模糊、实质特指’。”该法官说。
这名法官指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权范围内行使。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公众评论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不意味着可以被随意贬损、侮辱或诽谤。法律所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且保持适度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行为人不仅要对‘说了什么’负责,也要对‘如何传播’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四中院提示,网络评论应建立在内容真实、表达适度的基础之上,表达方式再隐晦,只要能够被识别,就要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抽奖、话题互动等方式引导他人传播时,更应避免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文明、理性、克制的表达,是网络秩序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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