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并非“下单即成立”
四川一消费者1元网购一辆近12万元汽车
被判买卖合同未成立
陈某以1元价格在某电商平台拍下价值11.99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商家以链接是“测试链接”为由拒绝发货。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交付车辆或赔偿损失11.99万元。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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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某电商平台通过官方微博发布“1元购车”“天降0元车”等促销宣传,引发广泛关注。陈某在看到相关信息后,于该平台“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发现一款标价仅为1元的某款新能源汽车,随即下单并完成支付。订单页面显示“仓库处理中,预计6月2日前发货”。
然而,商家在陈某下单后多次联系其解释称,该链接为“测试链接”,系“系统问题”“活动未完善”所致,无法正常发货。陈某则认为,其已完成下单并支付,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商家拒不发货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并要求某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及某电商平台则辩称,陈某在下单前,客服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仅供测试使用,无法实际购车。此外,商品详情页信息严重缺失,未载明车辆颜色、配置等关键信息,规格参数存在多处矛盾。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悬殊,商家并无销售意图,合同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须以要约与承诺为核心,且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本案中,第一,商品信息不完整,不构成有效要约。案涉商品页面未载明车辆具体配置、颜色等关键信息,且规格参数存在矛盾,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关于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第二,双方未形成真实合意。商家在陈某下单前已明确告知该链接为测试用途,无法实际交易,陈某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下单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亦不能视为对商家意思表示的合理信赖;第三,价格悬殊违反公平原则。1元售价与车辆实际价值11.99万元差距过大,明显违背市场交易常识。陈某在未与商家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下单,缺乏合理信赖基础,亦不符合诚信原则。综上,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陈某诉请缺乏依据,判决予以驳回。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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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一起典型的“1元购车”纠纷,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须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网络购物虽便利,但合同成立仍需满足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要件。商家发布商品信息,若内容不完整、信息矛盾,则难以构成有效要约。消费者下单支付,若缺乏对商家真实意图的合理信赖,亦不能简单认定为承诺。本案中,商品页面信息残缺、参数矛盾,且商家已明确提示为测试链接,消费者仍下单,双方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
其次,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超低价”促销,审慎下单。“1元购车”等宣传往往具有吸引眼球的效果,但消费者应保持理性。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应警惕其背后可能存在的误解、测试或营销噱头。盲目下单不仅难以实现交易目的,还可能引发诉讼风险。
再次,平台与商家应规范信息发布,防范法律风险。电商平台和经营者应加强商品信息审核,避免使用“测试链接”“系统错误”等作为免责理由。若确需发布测试信息,应显著标注“非实际销售”等提示,避免误导消费者。平台也应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
最后,司法引导诚信交易,促进网络消费环境健康发展。本案判决明确,网络交易并非“下单即成立”,需回归合同法的基本逻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对诚信交易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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