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根据刑法第 207 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量较大、数量巨大。
那何为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呢?
一
1996 年,《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该解释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如下: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规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里的违法所得适用于情节犯,不适用于数额犯,因此所谓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是指发票份数、票面额较大或者巨大,不包括违法所得数额。
从上述标准可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应该是空白发票。理由在于如果是填写的发票,正常的用语应该是开具的税款数额或者开具的税款金额之类。这也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税款就是钱,应该用金额或者数额表示钱,而不是用数量表示钱。
二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规定: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从 2022 年的追诉标准看,已经填写的专票,称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已经填写的普票,称为虚开发票金额;没有填写的普票,称为票面金额;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前叫票面额,改称为票面税额了。
从追诉标准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还是空白发票。理由在于:如果包含已经填写的发票,估计不会叫票面税额,而是叫虚开的税款数额或者虚开发票金额。
另外,违法所得数额(非法获利数额)也开始作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了。
三
2024 年,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第十五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从 2024 年司法解释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数额,笼统称为税款数额;对于虚开发票罪(普票),不再区分填写与否了,统称为票面金额;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专票,还是称为票面税额。
按照以前的说法,带有“票面”字眼的,都是没填写过的发票,可是 2024 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个说法,对已经填写过的普票,采用票面金额这个说法。
按照这个思路,“票面“这个词就不能特指没有填写过的发票了,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票面税额里面的发票,如果包含已经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使用“票面税额”这个说法,好像也说的过去。
四
结论:
2024 年 4 号司法解释,改变以前的传统。
以前,含有“票面”字眼的,就是还没有填写过的发票。
可是2024 年4 号司法解释,将已经填写过的普票,也称为票面金额,而不是虚开发票金额,导致含有“票面”字眼的称谓也可以包含已经填写过的发票,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票面税额”,自然也可能包含已经填写过的发票。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论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仅限于空白发票,估计极度危险。
因为 2024 年 4 号司法解释貌似已经抛弃了立法原意,为扩大这个罪名的适用范围,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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