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中标人资质有问题”“我认为评分存在暗箱操作”——这种基于主观猜测的投诉,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大概率会被驳回。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写得明白: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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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财政局2026-04-03刚驳回的一起投诉,理由就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从2025年各地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看,这一条款的适用频率相当高。新乡市财政局2026-04-03刚驳回的一起投诉,理由就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八步区财政局2025年10月份的处理决定也用了同样的依据。宁夏财政厅2024年的第6号公告更直接:相关证据和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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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财政局2025年10月份的处理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
什么是事实依据?不是道听途说,不是主观推断,而是能够证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客观证据。2025年湖北鄂州的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投诉人质疑评审环节不公正,但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不存在评审不公正情况,投诉自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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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北鄂州案例——投诉人质疑评审环节不公正,但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不存在评审不公正情况
有意思的是,有些投诉人确实拿到了部分证据,但证明不了核心主张。比如质疑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但你拿出的证据跟投标文件里的内容对不上号;或者投诉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但招标文件里的参数实际上是通用标准。这种”有证据但证据不足”的情况,同样会被归入“缺乏事实依据”的范畴。
实务中,财政部门采用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会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但举证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这边。你主张什么,就得证明什么,而且证明标准得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指望财政部门替你找证据、补链条,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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