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示信息显示,汕头市金平区翁*群粿面店在自制的“粿条”中添加“苯甲酸及钠盐”,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外,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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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当事人共售出27斤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粿条(湿粉条),销售单价为2.6元/斤,销售收入总计为70.2元。
当事人自2025年8月19日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路22号之一从事粿条、面条的制售和米粉的销售,当事人的无证经营额为7646.1元。
日前,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汕头市金平区翁*群粿面店处以:没收1台YL-9052型磨浆机和1台AG-30型压面面条机、没收违法所得7646.1元、处以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7646.1元,款项上缴国库。
来源:ilove汕头综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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