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陈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的刑期由四年改判为三年,罚金从四十万元减至二十万元。这起涉及海南离岛免税品套代购的案件,不仅暴露了免税政策执行中的监管漏洞,更清晰展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与量刑考量因素,对市场主体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件核心事实: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刘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套用他人免税额度,通过套代购方式将海南离岛免税货物走私至深圳。张某、陈某负责代卖走私货物,丁某直接收购,胡某则受雇负责货物接收、分拆与交付。经计核,四人分别偷逃税款 410 万余元、158 万余元、322 万余元和 20 万余元,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定性与量刑两方面。本案中,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走私普通货物罪,这一主张未获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张某明知团伙从事走私活动,仍事前合谋、分工负责销售环节,持续参与数月并赚取提成,其行为已融入走私犯罪的完整链条,而非事后单纯处理赃物,符合共同走私的构成要件。这一认定明确了:参与走私产业链关键环节的行为,即便未直接实施通关走私,仍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共同犯罪。
量刑层面,通过法院的裁判可以分析出其量刑逻辑。作为从犯,四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全额补缴偷逃税款,丁某具有自首情节,胡某参与程度较低,三人最终被适用缓刑;而张某虽补缴部分税款,但偷逃税额特别巨大,二审期间预缴罚金 20 万元获得进一步从轻处罚,但综合其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性,未被适用缓刑。这表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但不能完全抵消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此案的判决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推进,离岛免税政策成为拉动消费的重要引擎,但随之套代购等走私案也频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则属于 “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从法律实务角度而言,本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一是共同犯罪中,参与事前合谋、分工协作的行为人,无论所处环节为何,均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共犯;二是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偷逃税额、在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涉案人员积极补缴税款、预缴罚金,虽不能改变定罪结果,但可作为重要悔罪情节获得从轻处罚。
编辑:张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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