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张三驾驶摩托车至一家饭店门前时,见饭店门口一电动车手扣箱内放置有一部手机,见周围无人,张三便心生“顺手牵羊”之意;其将摩托车停至前方后,步行至该电动车旁将手机盗走。公安机关在调取周围监控后迅速锁定嫌疑人,张三在认识自己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后后悔不已,最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去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最终,张三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被盗手机已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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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公共场所的电动车及其附属储物空间,并非“无主之地”。车内财物属于车主个人所有,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盗窃罪。
法官警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在法治社会,任何“顺手牵羊”的侥幸心理最终都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一部手机的价值不过几千元,但为此背负上“盗窃罪”的罪名,失去自由、留下案底,是对自己和家庭极不负责的行为。
文字:李 伟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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