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强化执法震慑,4月3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对近期查处的交通运输领域4起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通报,涉及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离开车辆兜揽乘客、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约、拒载、网约车无证经营等。
![]()
一、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拒载案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鲁UT9**5(蓝色)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赵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赵某驾驶该车停靠在市南区太平路与安徽路路口处,车辆为空车待租状态,乘客要搭乘该车去花石楼时,赵某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构成“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案
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鲁UT5**2(蓝色)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赵某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赵某驾驶鲁UT5**2(蓝色)号巡游出租车从某平台接到预约订单,在前往预约乘客地点途中,拉乘了一名路边打车的乘客,未按照预约订单时间和地点接送线上预约乘客,构成“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执法人员在市南区信号山公园门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驾驶鲁BDC2**9(渐变绿)号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某酒店接2名乘客送至信号山公园后,通过该平台收取车费7.50元。刘某无法提供该车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为该车辆派单的网约车平台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被立案处罚。
四、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离开车辆兜揽乘客案
根据青岛北站周边区域管理办公室移送的视频巡查线索,执法人员对鲁BAT9**5(渐变绿)号出租车驾驶员万某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万某驾驶鲁BAT9**5(渐变绿)号巡游出租车在青岛北站西广场壶关路停靠,其离开车辆,在壶关路上招揽乘客,将乘客送往李沧区某小区后,通过微信收取43元车费,构成“离开车辆兜揽乘客”。因万某前期实施该种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已受到“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此次为万某“吊销后再次从事该项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