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在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极为普遍,而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43 条,多层转包中的末端施工人通常无法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总包单位。
那么,多层转包的施工人可通过债权转让向总包单位主张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转包人享有的案涉项目债权全部转让实际施工人,并已通知债务人转包人的,该实际施工人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依法有权向转包人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备追索工程款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不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民法典》第 545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工程款债权属金钱债权,不属于 “性质上不得转让” 的范畴(如人身依附性债权);
- 即便总包与一手转包方约定 “债权不得转让”,因属金钱债权约定,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施工人)
- 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建设工程工程款债权转让,最高院公报判例亦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无需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
- 原债权人必须是总包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即一手转包人、专业分包人,与总包签有直接施工合同);
- 一手转包方对总包的工程款债权合法、真实、有效:工程质量合格(含竣工验收合格、修复后合格)、债权已到期、无抵销或无效情形;
- 多层转包链条清晰:末端施工人实际完成施工、与上手转包方存在合法(或无效但质量合格)的转包关系、已结算确认债权金额。
- 转让方(一手转包方 / 中间转包方)与受让方(末端施工人)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债权的范围、金额、对应工程、无权利瑕疵
- 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总包利益的情形;
- 转让的债权未被查封、冻结、质押,无其他权利负担。
- 必须书面通知总包单位(可由转让方、受让方通知,建议共同通知),通知需载明债权转让事实、金额、受让方信息、要求总包向受让方付款
- 通知送达即生效,无需总包同意;未通知的,转让对总包无约束力,总包向原债权人付款仍合法有效;
- 留存通知证据:EMS 快递单、签收记录、微信 / 短信 / 邮件通知记录、录音等。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末端施工人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证明、监理记录、结算文件等,证明施工质量符合约定或国家标准。
周军律师提醒,多层转包维权难,债权转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破局路径,无需纠结中间环节,直接锁定总包单位,高效追回工程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