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乙方充分了解甲方的行业经营特点,并认同甲方拥有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工作所做的任何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职务和工作地点的调整。工资、福利等随着岗位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权单方随意调岗”,以在未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有合同上的依据,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即便没有调整岗位的劳动合同约定,符合法定调岗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关于这一点,笔者在《》中有明确表述:“公司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享有法定调岗权: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3)女职工孕期;4)职业禁忌;5)依据有效的规章制度;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地方认为公司也享有调岗权。)”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该约定,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另外,即便没有该约定,倘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侮辱性、针对性、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且不具有针对性,即具有恶意,法院也倾向于认为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故而不能错误的理解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必须协商一致,也不能错误的理解为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调岗权。
法律要打击的是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即便有题干中的约定,用人单位也不的滥用。此外,该约定还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乙方充分了解甲方的行业经营特点,并认同甲方拥有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自主权。在此基础上,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工作所做的任何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职务和工作地点的调整。工资、福利等随着岗位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内容属于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职务、工资和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双方上述约定内容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参考案例:(2025)辽民申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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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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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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